日本成功的秘密: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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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之道,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今天“土地国策30人论坛”推荐盛邦和教授的文章,解读日本土地私有制。前近代日本,土地数度收归以天皇、将军为代表的“国家”所有,以集权力量分配给农民耕种,严禁自由买卖,防止土地兼并。走入近代,“土地商品化”成为日本社会迫切愿望与强烈呼声。明治维新之后,政府倾听民声,首着先鞭,以法制形式确认地权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将最基本生产资料一一土地推向商品化、资本化,资本主义一举成功,跻为列强梦想成真。近代化民族精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必然的经济基础。简言之,经济基础产生了近代

3、精神。下面我们以日本为例说明东亚近代民族精神产生的社会形态。研究日本社会形态可从三方面着手,即开展日本社会经济形态研究、社会政治形态研究、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其中社会经济形态是后两种社会形态的基础。反过来,社会政治与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又作用于作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形态。当然,为最终考察日本社会形态发展的轨迹特点,有必要首先对其社会经济形态作认真考察。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人依赖土地而生存。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便成了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的主线。从日本土地制度研究入手,往往可以管窥到日本社会

4、经济形态的一般特征,进而找到日本区别于其他国家如中国的特征与规律。纵观日本土地制度发展的历史,大体经历五个阶段。第一,奴隶社会时期(大和国时代,2世纪至6世纪末):领主姓氏土地制度时代;第二,封建社会前期(飞鸟时代,593-710年):封建班田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三,封建社会中期(奈良时代至战国时代末,710-1603年):领主庄园制土地制度时代;第四,封建社会后期(江户时代,1603-1868年):地主制土地制度时代;第五,近代(明治时代,1868-1912年):资本主义私有土地制度的产生。以下试分上述五个

5、阶段,略论日本土地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特征。一、奴隶社会时期领主氏姓土地制度时代日本真正形成为国家,进入国家统一时期的标志,乃为公元4世纪前后建立大和政权。根据《古事记》和《日本书记》记载,开创大和政权的是天照大神的子孙神武天皇,他从九州地区出军东征,直达大和地区,后第十代崇武天皇派遣四道将军平定各地。要分析大和国时代的土地制度,必须先考察作为当时政治社会组织的氏姓制度。所谓“氏”,其实质是日本早期血缘型农村公社。这种农村公社的首长被称为“氏上”。在“氏上”的统领下,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人群合成“氏”。氏上通过对

6、氏神即先祖的种种祭祀活动,以增强氏(同族)的向心凝聚力。氏上率领全氏向大和政权负责,承担国家分配给氏的种种义务。氏上的属下称“氏人”。与中国及东亚其他国家不同,被称作氏的血缘农村公社的血缘关系并不十分纯粹,其中也包含不少非血缘的同族人员。这样,氏从主体上属于血缘公社,但又带有一定的地域集团的意味。氏的土地一般属于私有,被称为“田庄”。这种“田庄”成为后来日本庄园的萌芽。姓,指的是氏从朝廷处接受的显示地位的尊卑称号。表示各个氏族集团在社会中的尊卑序号。一般有臣、连、君、别、造、直、首、村主、史等称号。凡是得到

7、姓的氏,便成为日本的贵族。其中臣、连等大姓的首脑往往参掌中央政权。直、造等姓则成为地方豪族。当时的土地制度是:地方豪族一般占有大片私田,被称为“田庄”。另外还有直属朝廷的公田,称“屯仓”。在田庄、屯仓劳动的,一是被称为“部”(部曲)隶属民(称“子代”、“名代”),二是租种豪强之地的农奴,三是豪强的“从类”“奴”和“奴婢”。当时中央不仅拥有屯仓那样的“公田”,还拥有被称作“品部”的职业部民,他们为朝廷生产各种生活用品。总之,在大和时代,日本已有私有土地。在私有土地上劳动的农奴,也为氏-豪强所私有。这说明日本土

8、地制度在其形成发展之初就已经承认土地的私有。与中国土地原则上属于国家国君有显著不同。这使二者土地制度的发展走着不同的道路。二、从律令制度到班田制日本至大化改新之前,其社会经济形态的特征是豪族世袭朝廷官职,并将所领有的土地与人民占为私有。这必然与日本中央支配权力发生严重的冲突。当时的中央政权并不在天皇手中,而是由贵族苏我氏把持。他们专横跋扈,无恶不作,引起朝廷上下的愤恨。645年,中大兄皇子联合有关势力,诛杀执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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