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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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请问: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

2、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分要点: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1分)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1分)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1分)《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3、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1分)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因而无效。(1分)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2

4、分)1990年6月5日,贾某与苏某又在蔬菜批发站相遇。二人遂相约去苏某家小酌。贾某到苏某家后,看到苏某家院中停放着一辆崭新的机动三轮车,贾某即向苏某打听价格高低及车辆的性能。苏某为炫耀自己的车技,开动机动三轮车,带贾某出去到公路上兜风。回来后在院中停车时,因误踩油门,车撞在院墙上,把墙撞倒,苏某头被撞伤、贾某从车上摔到地上,造成左脚踝骨粉碎性骨折,头被撞破,并当场昏迷,三天后方醒,但仍伴有头痛等后遗症。在某市一家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贾某花去费用计4000元。苏某为其支付了2000元费用。贾某出院后,在家休

5、息期间,苏某常去探望。贾某也未向其要求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4000元和出院后继续治疗的费用。1990年至1991年间,苏某时常自己或协同其妻子一起来贾家,购买一些营养品,在1991年5月,又送来1500元医疗费。但在1992年3月5日,贾某向苏某要求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500元和出院后治疗所花费的费用计800元。苏某称自己一直在为贾某支付一些营养费,不愿再支付贾提出的3300元的医疗费。后双方协商未果。贾某遂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承担医疗费3300元。[问题]请问贾

6、某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如何确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1年”。而本案中,原告贾某是在1990年6月5日受到伤害的,到1993年2月21日,时间己超过2年,但是,原告贾某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诉讼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1990年6月5日贾某被撞伤后,被告苏某一直在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处于中断状态。在1991年5月,被告苏某送来医疗费1500元的行为,即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指的“义

7、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自然使以前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自1991年5月开始重新计算。在1992年3月5日,原告贾某向被告苏某请求支付医疗费和其它费用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140条中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又再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则从1992年3月5日,被告苏某拒绝履行义务时止,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l36条第一项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是从1992年3月5日至1993年3月5日。在此期间,如再无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

8、原告贾某将失去请求法院予以救济的权利。但是,在1993年2月21日、原告贾某提起诉讼引起了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依此计算,原告贾某于1993年2月21日向某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故原告贾某提出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情]梁忠安与高玉美1977年结婚,婚后梁忠安为养家糊口外出打工挣钱,每年回家二至三次,并定期往家里寄钱。1984年6月,梁忠安从某县城建筑工地寄回家里400元钱,从此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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