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清华崔建远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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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法学院崔建远教授1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一、债的概念2(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3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4(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

2、、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5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6二、债的特征(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2、在

3、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7(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

4、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8(三)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 法律手段债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法律之所以要维护债的关系正常地发生与消灭,当然有其促进财产流通、充分利用资源、保护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等社会政策的考虑,但法律保护债的关系的根本目的,始终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或者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利益得到补偿。9三、债的要素(一)界定: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标的。10(二)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

5、的关系的当事人。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在某些债中,债权人仅享有债权而不负有债务,债务人仅负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而在多数债中,债权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债务人亦然。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的,缺少任何一方,债的关系就不成立和存续。11(三)债的内容1.债权 (1)界定: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2)债权为财产权。 (3)债权为请求权。当然,债权与请求权并不相等,就请求权而言,除债权请求权外,尚有绝对权的请求权;就债权来说,除请求权外,尚有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12(4)债权为相对权。

6、依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其他人不负有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除非依法构成债权侵害或依法定或约定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 (5)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 (6)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 (7)债权具有平等性;13(8)债权的权能,是指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它有以下四项:A,给付请求权。从效力角度着眼,为债权的请求力。B,给付受领权。给付受领权体现在债的效力上,构成保持力。C,债权保护请求权。它表现在债权的效力上就是强制执行力。D,处分权能。14(9)债权具备上述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

7、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在受法律保护的强弱上、带给债权人的利益多寡上是不同的。152.债务 (1)债务的概念: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实施积极的特定行为,也包括不实施特定的行为。 (2)债务就其本质来说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16(3)债务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债务不许永久存在。 (5)债务也有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之分,相对于完全债务而言,不完全债务或者是不能依诉请求的,或者是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等等。这对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显然有影响。17债的关系上

8、的义务群:A、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B、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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