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释制度【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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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  目:  论假释制度      专业: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假释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自张鲁英《我国假释制度研究》载于万方知识服务平台签约站点山东大学1790年英属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新南威尔士州,当时的总督菲利浦,对于因犯罪而遭从英国本土流放到至此的一些英国罪犯中,选择表现突出的,决定免除其一部分刑期的并将其附条件赦免释放,1840年亚历山大·麦克诺奇任澳大利亚殖民地总督之后,实行了“释放票”制度,取消定期刑,犯人可凭借自身努力提早释放,之后此举传回英国本土,在爱尔兰适用的累进处遇制作为其

2、进一步发展,从而将从柳忠卫《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的进程,影响深远,继而英国又因为开拓北美殖民地传入美国,美国建国后仍为为各州立法所采纳,之后纽约州爱米拉感化院于1887年首次将之与不定期制和累进制度相结合,成为美国假释的基本模式,西方其他国家也在十九世纪中叶后,纷纷对其进行效仿,并在以后的时间不断发展。我国古代已有与假释有关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圜土”政策,其中记载有“其能改者,反于圜中”即是对悔过之人从监狱

3、中释放的制度,之后有记载的是唐朝的“复权”制度,接近于假释,假释明确出现是林淑洁吴倩筠《论我国假释的检察监督》载于中国CSSCI学术论文网2010年8月1910年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第66、67条,明确规定了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准予假释的规定。之后假释制度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并继续发展,从民国到当代不断发展,从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暂行新刑律》,其中第66条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之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后,由监狱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但有期徒刑未满三年者,不在

4、此限。”现代假释制度至此方为我国采行,此后几经修正,发展成台湾现行刑法第77条。中国革命史上,假释规定可见诸于抗日时期各边区之刑事法律文件中。解放战争期间乃至建国初,假释主要用于较轻的刑事犯罪,对犯重罪者原则上排除适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30条对假释也有粗略规定。正式立法则是1979年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他国立法例后,在第74条以下对假释作了相对系统科学的规定。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典则一直沿用下来。假释明确出现在我国仅百年,

5、从我国鉴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畸低,与法律预期之间存在着较大距离。而和假释密切联系着的减刑制度反而适用率成逐年上升的趋势,假释与减刑的适用反差越来越大,假释功能不断削弱;假释对缓解监狱爆满的作用没有发挥。作为一种非监禁化措施和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假释具有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的内在力量的激扬功能,对罪犯施行正反馈的鼓舞功能和对于刑罚执行的调控功能,并为罪犯由完全剥夺自由的监禁生活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正常社会生活架设过渡的桥梁,因此探讨假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对于假释问题的讨论并不是新问

6、题,围绕假释问题进行的讨论早就存在,在学界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就假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就许多问题都有各自独到的见解,就假释问题的研究争议具体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假释的理论基础的研究,要研究假设首先需要研究假释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各自的特点,总体可以归结为以下集中观点:(1)假释制度与国家刑罚的恩惠理论(2)假释制度与犯罪人的自身权利理论假释的特征有以下几个:第一,假释的性质在于是行刑中的一项奖励制度。 第二,假释的目的在于促进犯人的改造,加速其再社会化的进程。尽管假释在其不同的发展历史时期,在

7、不同的国家曾被用于多种目的,但促进犯人的改造,力。违犯人再社会化进程却一直是主流目的,尤其现代社会,这一目的更为显著。第三,假释的适用对象是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假释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由自由刑的特点及假释的性质决定的。当然限制自由别是排除在外的,能适用假释别只是被处剥夺自由的犯人。剥夺自由别分终身和有期两种。有的国家只适用被处有期自由刑的犯人,而有的两者都可适用。第四,假释适用的条件性。不是所有的被处剥夺自由刑的犯人都能适用,能适用假释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国家尽管规定的条件不同,

8、但都是规定有条件的,并且这些条件都载于法律或法令中。第五,假释适用的程序性。第六,假释适用机关的特定性。对于假释的适用机关,各国规定差异较大,有的规定为元首、有的规定为内务部或行政官厅、或法院,也有的专门设立假释的适用机关。第七,假释是对犯人附条件的提前释放。附条件一般包括考验期限和考验条件,当然国家不同,所附条件亦不同。提前释放是指在服刑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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