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权的角度分析管辖的确定性

从诉权的角度分析管辖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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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诉权的角度分析管辖的确定性摘要:管辖的确定性是管辖规则所试图达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目标,这一目标是诉权保障之法院法定的内在要求,只有管辖规则具有确定性才符合法院法定的宪法保障。但其存在其制度完善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关键词:第一部分:管辖确定性法律的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价值之一,它从心理上满足了人类对稳定性和确定性的需求,使人类的社会关系处于井然有序的状态。然而,确定性是管辖规则所试图达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目标,这一目标是诉权保障之法院法定的内在要求,只有管辖规则具有确定性才符合法院法

2、定的宪法保障。而且,管辖规则具有确定性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仅被告希望管辖法院确定,而且原告也希望管辖法院明确,因为原告也不想冒浪费时间与金钱的风险去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实,管辖规则的确定性也是两大法系的共同追求。大陆法系坚持管辖规则应当尽量满足一下观念:预先确定性、可预测性、妥适性,应当尽量避免残缺不全。他们认为管辖规则必须是明确的和强制的,不应该留给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管辖规则必须确定以便让被告知道其应当在哪一法院被诉。英美法系的管辖规则虽然灵活性比较大,但是也强调管辖规则的确定性。其目标是尽

3、量消除管辖规则的冲突、模糊不清、不确定性,除非这一目标与公平和效率极度冲突。另一方面,管辖的确定性要求管辖规则是众所周知且明确无误的,尽量避免模糊性、歧义性规定,以免产生管辖争议,从而避免为解决管辖争议的程序耗费,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现行法很多管辖规则不符合确定性标准,大量的管辖争议起因于管辖标准的不明确,如级别管辖采取了“三结合”的标准,以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作为标准过于笼统,再如地域管辖中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比较模糊,引发大量的管辖争议。此外,管辖确定性还要求管辖制度的设计尽量避

4、免管辖法院的灵活性,如应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以及特定类型的案件作为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对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以免损害管辖规则的确定性。第二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保诉权障的缺位市于宪法诉权规定的缺位,诉权在我国的具体贯彻也就失去了根基。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就法院和法庭的设立法院的管辖做出了决定,但由于诉权规定的缺位以及理论研究的滞后,使得管辖制度和诉权脱节,管辖立法与管辖时间均不利于诉权保障甚至危害诉权。具体而言,这些缺位主要表现在:(1)我国管辖法虽然预先有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

5、规定,但管辖标准不明确,使管辖法院法定化的目标落空。在级别管辖方面,我国虽然预先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但级别管辖的标准模糊,实践中争抢管辖的现象大量存在。(2)我国管辖法院预先规定并不包括法官预先法定,法官审判业务的分配也未预先法定。我国并未实行向外国那样法官业务预先分配制,虽然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采取改革措施,案件统一由李安庭于审判人员中进行循环平均分配,但这并未形成一种法定的制度,并且就某一案件临时抽调“精干”法官审理并不鲜见。(3)法院的地方化也使管辖制度不能满足法官法定的要求。由于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

6、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同级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法院的地方化不仅违反法院独立,也实质上使管辖法定毫无意义。(4)违反管辖并不会有不利后果,管辖法定形同虚设。虽然法定组织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做出了规定,但由于违反管辖并不承担不利的程序后果,管辖的无刚性使得管辖形同虚设。目前我国宪法对诉权规定的缺失,也使得宪法中管辖制度的规定缺失,管辖制度也就相应缺乏宪法的保障,管辖无序的矫治也就只能采取低效力层次的措施。第三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管辖制度与诉权保障的关系诉权保障本位化是现代民事诉讼制

7、度建构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和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进行、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都看到我国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立法和运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浪费着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给地方保护主义制造了可乘之机,妨碍了司法公正公平的实现。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应以诉权保障为本位,兼顾审判权的便利行使,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诉权保障的实际需要,妥善平衡当事人之间诉权保障上的冲突,通过明

8、晰标准、消除矛盾、关怀弱势、扩大自主、放宽异议等,着重从以下方面强化其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实现其对诉权的充分保障和公平保障。第一,明确级别管辖的标准。民事诉讼法采用的“三结合”标准虽然考虑较为周全,有其合理性,但也带来标准本身的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忽略了级别管辖的确定性要求。有人认为,根据方便诉讼和方便审判的宗旨,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多由基层法院管辖。比如说,在路程和交通方面,通常当事人到基层法院比到中级法院更便捷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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