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台北市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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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臺北市議會第9屆第7次定期大會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第三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一土木建築科:綜合企劃及工程相關法規之制定,道路、橋樑、隧道及公共建築等相關工程之監辦與督導考核。二水利科:河川工程、河川管理'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等水利工程業務之督導及災害搶救之綜合業務。三公園科:公園、路燈工程之督導,合法房屋

2、拆遷、補償查估等相關業務。四採購管理科:本府採購法令之制定及相關業務督導、稽核。五品質管理科:工程材料之檢驗,本府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業務。六秘書室: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會議、文書、檔案、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七資訊室:工務資訊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第五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第六條本局設統計

3、室,置統計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第七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八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第九條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水利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及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第十條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需要,得設工程施工督導小組,置組長一人,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額或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第十一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宫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

4、十二條局長出缺5繼任人選未任命前5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一副局長。二主任秘書。第十三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局長。副局長。四五六主任秘書°處長。科長。主任。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力口°第十四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第十五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一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5、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第三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及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一規劃設計科:掌理本市道路、橋樑及相關設施等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變臾及工程設計等事宜。二機電工程科:掌理公共建築之水電、空調、監控系統、電梯與其他附屬機電設施之設計、規範擬訂及施工預算編製等事項。三建築工程設計科:掌理新建及市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事項。四工務科:掌理新建各項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施工管理、國賠爭議及訴訟案件處理、經

6、費執行控管及營建剩餘資源管理等事宜。五維護工程科:掌理本市道路、橋樑之修復保養設計、維護工程管理、維護資訊管理及爭議事件處理等事宜。六工程品管科:掌理各項工程之品質查證管理、驗收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宜。七挖掘管理科:掌理本市道路挖掘審核、管線單位協調、資料建置臾新及協調工程用地穿越、補償及施工管線遷移等事宜。八養護工程隊:掌理本市十二行政區域道路之巡查、路基養護、路面、人行道修補、溝渠、護欄、駁坎維護及救災搶修等事宜。九工程配合科:掌理工程用地範圍內障礙物之調查、測量、繪圖、估價、協議、拆遷、指導修復及用地取得之基本作業及工程受益費暨重複受

7、益部分處理及道路橋樑財產之管理暨相關作業等事宜。十共同管道科:掌理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公告、單行法規之訂定、管道設計、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協調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收取埋設管線使用費等事宜。十一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推廣等事宜。十二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之事項。第四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隊長、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副隊長、副工程司、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8、。第五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六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七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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