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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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码是指38页的课件08年的民法总论试题简答:监护人的监护职责P25监护人的职责诉讼期限存在的意义P365吋效制度的意义。这里指的就是诉讼期限的意义论述:表见代理存在的价值和组成要件P34表见代理的概念2.2确认表见代理有效性的意义3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案例:张清是A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虎是B公司的董事长,希望借2000万融资资金,张清说无力借出,不过王虎可以找C公司借让A公司做担保。王虎照做且张清以担保人在合同上都加盖了A公司单位公章,半年期满后B公司无力偿还,C公司发起诉讼要求A公司进行偿还。此时张清已被开除,A公司指出

2、在公司建立章程屮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因此拒绝进行赔偿。1•本案中民事行为是否有效2.A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张清是有权代理,但是越权(章程中规定)。但是案例屮不能看出C公司是否明知而恶意出借。因此C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担保合同有效。(合同的有效不受A被开除的影响)2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债务。然后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09年民法总论试题简答题1、你是如何理解法人的清理和清算?对外清理:业务上,债权债务等对内清算:财产上,各种财产关系,固定资产的评估和处理等

3、等。(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解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为什么将代理人的代理来源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委托代理合同?P34概念和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的关系论述题关于意思表示真实性判断标准主要有哪儿种学说,你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P314.2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说(主观)以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作为判断标准(不合理,无法测量验证)表示说(客观)以表意人的表示行为作为判断标准(不合理,存在差错可能)折中说(结合)以表示说为主,并且结合意思说当中的合理因素来判断(不便于操作)课件上的两个标准【因为是论述,还是要尽量扯得多一点】

4、案例分析甲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写字楼租给乙通信公司,乙公司将该写字楼的二次装修交给丙装修公司,乙为了交租金和装修费用,向丁贸易公司借款200万,丙在施工期间因其疏忽导致事故,使乙所拥有的并放在写字楼屮的两台通讯设备损害,并使丙雇佣的清洁工张某受重伤。1、该案例中一共有多少个民事法律关系?2、它们各自的主体是谁?3、以上法律关系各分属于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1、2括号内为主体A租赁合同关系(甲乙)B承揽合同关系(乙丙)C借款合同关系(乙丁)D财产损害赔偿关系(丙乙)E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丙张某)F所有权关系(甲的写字楼)G他物权关系(用

5、益物权)(乙)H所有权关系(乙的通讯设备)I人身关系(张某的人身)J雇佣合同关系(丙张某)3债的关系:债的关系ABCJ(合同之债)DE(侵权之债)、物权关系(FGH)人身关系(I)11年一、简答题:1、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区别的意义?P18抗辩:对他方的请求权提出反驳或异议抗辩权:一方行使请求权吋,对方所享有的永久或暂吋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性权利。区别:抗辩: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若存在但不行使法院亦会直接使用。抗辩权:将某些合法的抗辩理由权利话,由康辨认自由决定行使与否。法庭上,抗辩理由法院默认采纳。抗辩权必须由本人亲自行

6、使(诉讼中能够履行才有意义)法庭外,抗辩二抗辩权,保证人在庭外口头承诺不等于在庭上放弃抗辩权。【摘自网络】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考虑到是简答,分条简答说下就ok】抗辩(事实抗辩)和抗辩权(权利抗辩)尽管在民事诉讼中都表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但这两者之间还有以下区别:第一,实体上的抗辩权为一种权利的作用,它以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它表现为一种对抗权。而抗辩则为一种被告用以防御方法之主张,这种主张表现为否认请求权形成或存续合理性,不是以原告权利之存在及有效为前提。第二,实体法上之抗辩权,须法律条文中有明文规定,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

7、事实抗辩为诉讼权之行使,只要有可以防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就可以主张。正如有人指出那样,“《民事诉讼法》中的抗辩是指所有的'事实上的主张'(不是:权利),它们或者提出些诉讼的前提条件,或者是对于原告的实体法权利提出问题。”第三,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事实抗辩(权利障碍之抗辩、权利毁灭之抗辩)的区别还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即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法院才加以审查上。抗辩权(如前所述,德国法上称为不需主张的抗辩)既然为一种权利,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发生一种对抗的权利而已。而作为权利而言,艾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当事人是可以放弃的。

8、所以在诉讼中,义务人放弃抗辩之权利时,法院不得审究,须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方加以斟酌。而事实抗辩(德国法上称为需要主张的抗辩)则为一种事实,这种事实的存在与否直接决定着原告请求权的有效存在与否,足以使原告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抗辩,法院有时也应查明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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