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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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雨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充分调动代表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积极性,鼓励传承,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项目,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经雨花区人民政府公告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二、雨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区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区级名录项目保护主体单位要认真履行好管理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职责,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创造条件,

2、形成尊重、关爱、保护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氛围,提高其社会地位。四、区级名录项目保护主体单位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采取各种方式带徒传艺,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对积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努力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年满60周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区人民政府每年补助4000元;年满70周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区人民政府每年补助6000元,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六、代表性传承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技术指导及其相关活动服务,依照双方约定可以获得相关报酬。七、代表性传承人

3、应当认真学习、努力钻研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手工技艺等,为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积极贡献。代表性传承人若发现有处于损失、流失、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主动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小组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及时予以保护。八、雨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不定期公布。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小组负责联系,建立档案,提供服务与管理。九、代表性传承人在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校交流、培养传人或搜集、整理、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搜集实物等活动中,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自然丧失;对不积极配合非物质文

4、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小组调查核实,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十、本办法由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雨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二0—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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