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劳动人事实务培训-上海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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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案说法2012年5月18日-劳动人事实务培训主讲: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倍工资争议1劳动合同解除争议2工资计算争议34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二倍工资争议案情简介:外来从业人员王某于2006年1月10日进入我区某物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2000元,2009年12月20日王某辞职离开公司。之后,王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故于2010年10月诉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06年1月10日至2009年12月2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二倍工资争议单位答辩:双方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物流公司提出因劳动者王某未提交有

2、效身份证件,无法为其办理综合保险参保手续,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为未签订合同的责任在王某处,故不同意王某的申诉请求。二倍工资争议审理结果:对王某的申诉请求未予支持。二倍工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

3、有关规定执行。二倍工资争议理由仲裁时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引申二倍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保存用人单位如何履行诚信原则特殊群体的合同签订问题引申-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案情介绍:劳动者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6日陈某离开公司,并以双方劳动合同系于2012年4月25日补签为由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审理中,劳动者提交了其与单位一人事干部2011年4月25日的对

4、话录音,录音中涉及协商合同条款,但无合同签订时间的直接证据。单位辩称,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11月30日,并非陈某所述的2012年4月26日,故不同意陈某的申诉请求。审理结果,支持的陈某的申诉请求。引申-劳动合同保存案情介绍:某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告用人单位,要求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庭审中提交了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劳动者因无原件而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当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合同原件时,单位陈述因劳动者离职而将合同销毁,最终单位因无证据而败诉。引申-履行诚信原则案情介绍:劳动者林某于2011年12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入职当日,用人单位向林某送达了薪资

5、确认书,明确林某每月工资为7500元。2012年12月15日,公司将一份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予林某,要求其签字。林某看完合同后,发现合同上所填写的工资标准为4000元,并向单位提出异议,单位以为了避税为由而如此填,实际仍将以7500元为准。林某最终仍未签字,该公司认为自己履行了诚信原则,故也未再提及签订合同一事。2012年4月1日,林某辞职离开单位,并诉至区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处理结果,支持了林某的诉请。引申-特殊群体合同签订案情介绍: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1月进入被申请人甲单位处担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其工作内容包括负责签订

6、并保管被申请人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处。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单位答辩: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一职,被申请人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均由其负责签订并保管,而申被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由其自行保管,申被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现申请人故意将该劳动合同隐匿,故不同意申请人申诉请求。引申-特殊群体合同签订审理结果: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人事行政经理一职及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和保管的事实清楚。然

7、,申请人负责签订并保管劳动合同的职责仅能推断出其具有负责签订并保存一般员工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不能当然推定申请人具有负责签订和保管自己劳动合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高级管理员工,被申请人应当在与申请人签订和保管劳动时与一般员工相区别,因此被申请人理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现申请人未能举证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亦无法证明申请人具有负责签订并保管自己劳动合同的职责,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诉请求。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试用期解除违纪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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