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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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发﹝1997﹞72号【发文日期】1997-02-03【实施时间】1997-02-0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管理对象灭失。  我局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6〕139号)中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停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新版软件未能按时到位,一些需要开具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尚未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为此,一些地区税务部门要求继续保留代开的办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

3、0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三、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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