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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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财政局文件重庆市卫生局渝财社〔2008〕8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局: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了《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社[2004]199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重庆市财政局重庆

2、市卫生局二OO八年五月八日-15-主题词: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通知抄送:财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驻重庆监察专员办事处。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2008年5月20日印发-15-附件: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三条

3、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第四条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五条-15-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六条为保证基金按时、足

4、额收缴和支付,区县(自治县)财政、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得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作为征收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基金实行区县(自治县)级统筹,不得实行乡镇级统筹,在纳入基金财政专户前不得作任何形式

5、的支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按照参保人员是否属于农业户口,分账核算。第八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15-第二章基金预算第九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第十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

6、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同时,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

7、每月向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三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15-由卫生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门批复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备案。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四条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区县(自治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不低于国家和重庆

8、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减免。第十五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包括计生奖扶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等代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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