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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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二)执行的条件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3.未过执行时效。二、执行程序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联系: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根据,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区别:1、体现的权力不同。2、任务与作用不同。3、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4、程序构成上不同。四、执行的原则(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指

2、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2、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被申请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一、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二)成为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必须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其拒不履行义务;第三,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三)执行根据的种类二、执行的主体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

3、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一般认为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的机构和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执行机构1、概念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2、执行机构的设置(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3、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二)执行当事人指执行程序中的民事权利人和义务人。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三)执行主体变更(执行承担)1、执行承担的概念指在执行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2、执行承担的情形三、执行

4、的对象执行的对象,又称为执行的标的或执行客体,是指执行根据中所载明的,能够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特定的财产和行为。(一)财产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一般是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处分权的财产。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1.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未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厂房;3.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流动资金;4.案外人的财产;5.已设置担保的财产;6.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属权利;7.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财产。(二)行为行为是执行根据中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包括作

5、为和不作为。四、执行担保(一)概念:指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以实现暂缓执行的制度。(二)条件1.被执行人须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法院不得以职权主动裁定执行担保。2.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3.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4.须经过法院准许。(三)种类1、财产担保;2、保证人保证。(四)效力五、执行异议(一)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

6、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申请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1、概念:指在执行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2、条件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案件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2)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只能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尚未终结之前。3)第三人提出异议

7、一般应采取书面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4)异议的内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3、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执行回转(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及条件1、概念: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执行根据被依法撤消或变更,执行机关依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责令一方当事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8、以及孳息的活动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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