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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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事流程目录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支用房产证办理房屋抵押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流程事项名称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设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理办法》申请材料目录1、房主身份证;2、购房合同;3、购房发票。办理流程1、员出具申请材料,由大厅工作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大厅人员一次性告知办理业务人员所缺材料。2、受理后,工作人员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交存通知单。3、人划卡交存维修基金。4、人员出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法定时限即时办理承诺时限即时办理收费标准总房款的2%收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联系电话0317-5819910事项名称维修资金支用设立

2、依据2008年2月1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条件1、住宅小区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实行物业管理。2、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受益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3、由业主委员会向房管局维修资金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受益业主向房管局物业科提出书面使用申请),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材料目录1、书面使用申请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办理流程1、申请2、确认。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对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现场确认。3.审核。居委会现场确认后,维修资金管理科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使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范畴,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签署意见。4、预分摊。维修资金管理科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按照总预算对维修费用在受益业主范围内进行预分摊。5、业主认定。由受益业主对预分摊意见进行认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且居住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6、审批。维修资金管理科签署可分摊意见,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授权工作人员按照总预算的70%预拨资金。7、竣工拨款。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联系电话5819910事项名称房屋所有权证(私有)设立依据1、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

4、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办理条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商)(1)、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2)、国有土地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

5、印件);(5)、计委计划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6)、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7)、规划验收合格证(验原件留复印件);(8)、消防验收证明;(9)、房屋测绘报告。申请材料目录1、新建商品房(1)、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2)、申请人身份证及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购房证明;(4)、商品房买卖合同;(5)、不动产发票;(6)、契税证;(7)、维修资金票。2、存量房买卖(1)、买方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2)、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及结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共有权证;(4)、房屋买卖契约;(5)、契税证;(6)、免税证明

6、及缴税票据;办理流程收件-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房屋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套550元;住房交易手续费:(1)、新建商品房住房每平方米1.5元(由转让方承担);(2)、存量住宅每平方米3元(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3)、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内)每平方米0.75元(转让方承担);(4)、其他房屋每平方米10元(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联系电话0317-5819910事项名称房屋抵押设立依据1、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

7、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第10号)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7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沧政办字【2009】29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申请材料目录房屋抵押权登记(私有):(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4)抵押合同;(5)房产评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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