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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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第一节典型案例分析一、车上货物责任险的理赔案情介绍2007年3月3日,郭某为自已的营运货车投保了车损险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货物责任险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3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2007年5月8日郭某在为某一家电商场运输一批价值3万元的电风扇时,因所行路面塌陷使货车车体倾覆,造成货车及车上货物损失,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理赔焦点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保险公

2、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2、被保险人郭某认为保险公司核定赔款金额距自己的损失相差过大,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补偿义务,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①郭某认为自己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基础上、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这项附加险,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程序,并且在责任起始前足额支付了保险费,完成被保险人的义务理应得到保险人提供的各项服务保障。②郭某认为本保险车辆是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没有对其所发生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付,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法院对其合法权

3、益给予保护。3、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和认真审理,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胜诉。①因为郭某的货车属于营业性质货车,在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做了如下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全部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本次事故的车损部分8000元属于单方肇事情况,免赔15%符合相关规定。②对于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所载货物的全损和贬值金额计5000元,是依照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赔偿处理的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

4、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③本次事故中发生的因路人哄抢所产生的损失3000元,不在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之内,在车上货物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中规定:在事故发生时因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理赔结论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赔款:货车损失6800元;车载货物损失4000元,共计10800元。本案点评1、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事故时,应尽可能的保护现场,应付突发事件头脑要清楚,必要时报警求助,避免扩大损失。2、当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文本中的保险条款,不清楚的问题

5、可以申请保险公司的业务咨询,以减少理赔争议中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二、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案情介绍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免赔险等五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日至2007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2007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肇事地交通警察部门处理,认定金杯小客车的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女士立即通过电话向其

6、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出险对事故损失进行了查勘。事后吴女士一直无法找到对方金杯客车的司机和车主,故未能获得赔偿,吴女士无奈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理赔焦点1、在这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吴女士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既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根据其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有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后,告知吴女士:如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肇事车辆的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吴女士的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车辆损失清单和修理费收据

7、等材料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吴女士进行理赔。但因本案吴女士无法找到肇事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30%的免赔率。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我国《保险法》注四十六条亦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和行使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案中吴女士车辆发生损失的原因即是第三方(金杯客车司机)的过错造成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吴女士支付车辆损失的赔偿金。3、吴女士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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