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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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一):作业(1557)一、名词解轻1、属人管辖:即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志。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其居住何地,当事人国籍的所属法院对其案件享有管辖权。2、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Z间将來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4、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

2、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5、;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木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6、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3、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按此方式结婚一般都是互惠的,而且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7、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8、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9、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二、简述题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法律

4、规避:乂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冇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冃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2)从规避对彖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儿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法律规避有时也发生在区际、人际

5、(如不同的宗教信徒Z间)的法律抵触之屮。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胡的法律规定。公共秩序保留作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的适用,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利益的手段,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充分肯定。最早见之是195()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婚姻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中国人与外侨、外侨与外侨在中国结婚或离婚,不仅适用中国的婚姻法,而且在适当限度内照顾当事人本国的婚姻法,但“适度当事人的本国的婚姻法以不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和目而的基本政策为限度。”我国在实体法中对公共秩序保留

6、做了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1999年《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疔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徳,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程序法中,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屮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木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

7、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木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了承认和执行。”3、简述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办法解决:(1)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木国法。(2)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主要做法:第一,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二,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三,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国际私法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耍问题的处理而被提1

8、11,在国际私法中也有单独适用的冲突规则,但在某类案件中,先决问题只能从属于主要问题。二种认为,先决问题对于主要问题来说,它影响或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裁决结果,两者有先后关系,先决问题没有解决,主耍问题也解决不了;但主要问题对先决问题不存在制约关系,主要问题能否解决,根本不影响先决问题的解决。我们认为:先决问题有独立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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