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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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帮助犯、教唆犯)从属性说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1)正犯与共犯(2)主犯与从犯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一节、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刑法第2

3、5条第1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不法1、违法层面上的“犯罪”(犯罪行为(不法,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无需考虑责任年龄[事例]20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一起合意盗窃,也认为甲、乙系共犯,只不过,乙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2、不要求各行为人最终宣判的罪名相同。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共同犯罪中的“共同”:部分犯罪共同说1、行为共同说(张明楷教授)2、犯罪共同说(1)完全犯罪共同说(2)部分犯罪共同说):我国通说不要求数行为人最终被宣判的罪名相同,也不要求故意内容完全相同,只需罪名部分有重合即

4、可。(1)法益相同,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2)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以及普通法条与包容特别法条(3)想象竞合(4)转化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07/四/2部分.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l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

5、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同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012/2/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

6、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方鹏讲义,版权所有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共同犯罪及相关概念(一)共同犯罪、共犯1、法定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第1款)2、共同犯罪概念(广义):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不要求罪名相同),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3、广义的“共犯”(任意共犯、必要共犯[聚众犯、对向犯]):共同犯罪关系中义的“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参与犯狭义的“共犯”(与正犯相对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二)聚众犯、对向犯、犯罪集团1.聚众犯:是

7、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者多人(三人及以上),聚众犯罪并不一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包括两类:(1)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方鹏讲义,版权所有2.对向犯(对合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1)双方罪名相同:重婚(2)双方罪名不同:行贿、受贿(3)只处罚一方:破坏军婚、传播淫秽物品对向犯一般只按刑法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再按总论共犯理论追究共犯责任。3.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

8、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包括:(1)一般犯罪集团: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盗窃集团;(2)特殊犯罪集团:适用刑法分则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方鹏讲义,版权所有(二)刑法将某些教唆、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资助、帮助、教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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