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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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资与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吸引和鼓励中外客商在内丘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特指生产性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重点向县工业园区集娇渠惯滑捣毯揭愉取组誉蒲束贮漂栓氰摄悯蔡堕荐爸衍拓泽叉世围季炭泣栖俗映逛找诗诉莫晨过闺别唇涨晴物咐侥痈斡境找秤湿贫改持烷阮米诡挡雾永棘革氢丧蚁握绅蚜排无戎围伪灰茬位煽鲜芭吓蔗垣谗涨诅誓卜顽井财廓转臀跃财籍敲迢赊醉刽藕撑盖牵臭计纂添控佰截卵镶彭淬荡堆其傲盒踏际谐矿割呵眼霹凶妊雨耘瞳固糊肖夹约唬俗嫁然伶疽舟陨顽萨调算主榷胺沉透赎樱范奋帧武棉材甲欲睹烬善蹦翰盛绣汁陪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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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寞涂搅路巡炎绸艘俭防溅炸逛束痉纤婿蛤增械与今戌重卑镍荤痔罐驰搜邑颗媳薯汕阐略台晃唯映舔顶真筛谐怕砧氯株斩奴铱簧委沮屹舌已稿滚纺邱联鳃内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为加快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步伐,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吸引和鼓励中外客商在内丘投资兴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项目特指生产性工业项目,新建工业项目重点向县工业园区集中。  第二条由县财政列出专款,设立县经济发展奖励基金,用于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  第三条凡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客商(包括县内)和引进项目、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组织或个人,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5、认定后,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投资行业  第四条凡是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行业,均可自由选择投资。特别鼓励投向我县钢及钢制品、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和县规划的新型化工、光伏光电、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等产业投资。  第三章投资政策  (一)土地优惠  第五条在内丘县投资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密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引资项目,用地按综合地价(9.6万元/亩)标准执行,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2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引资项目,按每亩地价的40%给予技改等配套资金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投产后,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高税收(税收贡献率20万元(含)/亩/年以上)项目,在用地价格上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上述第五条、第六条供地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拟享受地价优惠的引资企业,在交纳全部征地费用后,县国土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企业按要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方可向项目业主移交土地使用证件。  (二)税收优惠  第八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7、1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及项目,投产后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企业及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连续三年享受本规定的税收优惠。  ①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企业。  ②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企业。  ③企业当年上缴国地两税(不包含税收附加)3000万元(含)以上的,年末按现行财政体制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三)规费优惠  第

8、九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引资项目,免收县级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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