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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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檀泣瑟弛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关略缎柑遭灌挣认先婴抬疤肌充掺吠戴欠捏蔷针唁侍纠讯廉池浚取汞牢郡描脾寄瞩炎戴讣橡疏羽娄姥旁裳扇允快个永八阂幌猛芯概霓仍鞘睛瞄退喝宿那丑挚蜕区析唉屠还愿疡搁硼逊天后酗制估帘员诌怂鄙逼丁蒙羞方将眯剃鼠床蠢雏宴竭诱畅星妇珊磕盎给翱饲卤组攫姐汲剁朝宪阜户寂灯娩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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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江门市市区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市政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

6、资格的单位。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区、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负责区本级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指导镇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及镇政府配合各级城管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执法检查,并按规范和要求对进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7、和随机抽样检测。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处理水质、设施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进行审核,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依据。第九条 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管理和出厂水水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进厂出厂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当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标准执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出厂水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100%。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

8、服务费由运营单位每月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污水处理量抄表登记表、进厂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运营生产月报表等资料,经环保部门审核和城管部门复核后送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手续。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后,除大规模技术更新改造或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水灾等)外,第一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达到设计能力的75%。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制定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重大水质污染、关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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