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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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本书原版于1947年,是根据瞿同祖先生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大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稿写成的。后鉴于中国法制史反面的著述的缺乏,1981年由中华书局重印。在20世纪40年代动荡的中国,瞿先生竟然能够安心写出这样一部厚重的经典著作,实在是让今天的学者汗颜。读罢此书,仔细回味书中的字字句句,脑海中想象着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下的中国传统社会,该是怎么样的一幅有血有肉的生活图景。一、中国社会的白描在《乡土中国》中,社会学大师费孝通给我们勾勒出了一副中国传统社会的外貌。“这里讲的乡土

2、中国,并不是具体的中国社会的素描,而是包含在具体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支配着社会胜过的各个方面。……搞清楚我所谓的乡土社会这个概念,就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具体的中国社会。”法律对于他的制定而言永远是理性的。法律的目的在于即在于维持社会政治的安全和秩序,对于“牧民”的阶级而言,目的决定了它实施的方案的合理性。中国古代以及古代人类的法律离开我们已经经过了如许悠远的岁月,其面目留下的印象不外乎残酷与不合理。在所借读的北大图书馆所藏此书中,页间常有前此读者眉批,谓某案例为“中国古人无人性”

3、之类,不禁莞尔。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本书共有六章内容,头两章写家族和婚姻,接下来两章写阶级,最后,一章写中国历史上的礼法之争。从个章节的名称上看,便可知道这是一部从下往上看的历史:家庭——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这样行文脉络可见瞿先生最基本的历史观点:要了解中国法律的缘起,发生,发展和影响,必须从底层的阶梯逐级而上,才可见历史真正的发展走向和动力所在。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住则是降价的综

4、合体。在这一以服制来划分亲属关系亲疏的体系里,父权是绝对的,尊长握有司法权、财产权、子孙的婚配权等等,甚至于子孙也是属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由尊长来支配。中国法律的立足点是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古代法律在维持家庭伦常上和伦理打成一片,所以关于亲属关系间的犯罪的规定完全以服制上的亲疏尊卑之序为依据的。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亲属相奸,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亲属相盗,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中国法律对不同

5、阶级的生活方式如饮食、衣饰、房舍、舆马等,还有婚姻的礼仪、丧葬以及祭祀方面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每个细微的部分都经过缜密的考虑与系统的设计,别贵贱等者,可谓无微不至。这些规定不仅见于礼书中,且编入法典中。如唐时的《仪制令》、《衣服令》、《礼部式》等令文中。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有社会制裁,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制裁,这些都是制度化的成文规范——礼与法。运用社会的研究方法,从法律的角度,结合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社会史资料,瞿先生给我们描绘了一个重礼甚于法,礼法协调,共同维护贵族阶级统治秩序的中国传统社会。第

6、一章《家族》中论证秦汉前君之于臣、父之于子有生杀之权,后谓“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他只能扑责儿子,断不能杀死他,否则便要受国法的制裁了”。下引《白虎通》汉人所述,证明“可见汉人的概念,父已无权杀子”。然而显然的是父权在中国既然已成为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法律必然维护父权的继续和在一定限度内的专权,也就是瞿氏所引材料中各代对于“违犯教令”这一模糊的前提下父杀子的程度各异的给予父的生杀之权,作为这种远古时代父权制的残余

7、的表征。另外的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则是父母对于不肖子的送惩权,“只要父母提出控诉,法司无不照准”,送惩的范围不仅违犯教令,如不孝,“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处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这就是说父权“仍保留有生杀的意志”。不过作者也指出宋代真德秀知泉州时处理同类案件则仅限于杖脊于市,髡发居役。这一段精彩的分析是理解全书之钥,法律与家族父权制互为因果地维系着社会认可的秩序。此下分析父权对于家的经济、儿妇的婚姻、族长制,以及第三节《刑法与家

8、族主义》中的“亲属间的侵犯”、“容隐”、“代刑”、“缓刑免刑”,第四节《亲属复仇》,第五节《行政法与家族主义》的分析只是把上述分析的基本精神的条文化。其中至今仍然引起争议的当属“容隐”和“亲属复仇”。历史学者张荫麟在其发表于一九三三年七月《国闻周报》第十卷第二十六期上的文章《中国民族前途的两大障碍物》中首先引用《孟子·尽心上》中关于皋陶为士,舜窃之逃的想象,指陈这种家族主义的道德观以及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为尊者讳的“三讳主义”之应当消除,而求民族的自新。可以说,这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家逐渐形成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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