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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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进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外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处罚权打击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行政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处罚权必须依法行使,否则,行政主体的违法处罚行为同样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人也有自己

2、的合法权益,行政主体一旦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就会侵害行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在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则会侵犯无辜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主体如何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一)我国行政处罚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处罚设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2条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凡是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1)一些地

3、方和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自行设定行政处罚。目前,我国许多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以致行政处罚中管辖冲突、重复处罚、以法争权、以法扩权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一些无权制定规章的行政机关,也以规定行政措施的形式设定了名目繁多的处罚项目。尤其是罚款,有的地方和部门甚至把罚款留成作为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之一,导致滥收费、滥罚款的现象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1](2)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制不明确。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他们本身就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4、如果行政处罚的机关,如果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和实施全由同一机关行使,将导致行政处罚不受约束,还可能造成行政机关不加限制地扩大自己的行政处罚权。[2]2、行政处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议价处罚”占有一定比例。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为使当事人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实行“议价”处罚。只要当事人承诺不复议和不起诉,就降格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8(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尽明确,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能有机地协调配合。国家机关职能之划分,系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权的范畴,由宪法或组织法予以界定,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明,相互关系没有理顺,常常出现有些

5、方面的事情几个相关部门都不愿意去管理,而另一些涉及权、利方面的事务几个相关部门争着处罚的现象。另外有关部门不予配合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例如,有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部门应协助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执行处罚罚款的决定,但在具体工作中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拒绝协助的事情时有发生。(3)行政执法不严,处罚中“乱”的现象依然严重。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违法者的行为甚至已触犯刑律,但行政处罚机关却只给予行政处罚了事,不追究其所应负的责任。有些行政执法部门,不按处罚权限办事,越权处罚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某些综合执法部门或者一些临时性组织在无法律

6、法规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仅仅凭某次会议决定就可以行使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3](4)存在“罚态度款”现象。《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时有陈述和申辩权。但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以当事人在执法过程中的态度决定处罚的轻重。常出现把当事人陈述申辩行为作为态度不好,故意找麻烦,进而加重对当事人处罚。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威信降低,极大地损害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了经济发展的环境,后果是非常严重的。3、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这个问题在实施现场处罚(即简易程序)时最为

7、突出。实施中,一些执法人员忽视了程序的合法性。当场处罚同样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表明身份,要出示有关证件。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图省事,把必备程序都忽略了,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出示相关证件,单靠一身制服,这会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带来不利的后果,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2)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处罚未告知或告知时机不正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怕麻烦,在处罚之前不告知。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

8、时送达处罚告之书,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3)人身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列入听证范围的问题。听证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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