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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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大学生积极进取,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根据北京市教委、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第三条团委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第四条优秀毕业生等级、评选比例:1.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2.市级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总数的50%。第五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中

2、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5.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36.市级优秀毕业生须在校期间两次(高职一次)以上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

3、、“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且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学生干部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7.校级优秀毕业生须在校期间至少两次(高职一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且学习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生干部学习平均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30%。8.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第六条评选办法:1.评选时间:每年4-5月;2.院系推荐:经班级提名,由院系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

4、确定推荐名单,并在院系内公示7天后报学生工作部(处);3.学校审核:学校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对各院系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在校内公示7天后报市教委审定;4.市教委审定:市教委对学校报送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荣誉证书。第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3第八条各院系要认真做好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制定具体评选实施细则,并报团委备案。第九条本办法经2014年6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原《中华女子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学字[2012]20号)同时废止。第十条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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