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试论当前中止执行案件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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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当前中止执行案件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宋明生侯作俭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丁•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处丁•停止状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待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的一项措施。它在平衡强制执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关系,为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其独特的功能,体现了法律原则性与灵活性、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司法实践屮的不同理解和不当操作,各地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不当屮止、滥用中止、中止后不及吋恢复执行等情况。违背了屮止执行制度确立的原意和冃的

2、,不符合执行的公正与效率原则。具体表现在:1、适用条件不严格。屮止执行作为执行程序屮的一项制度,须依据法律、司法解样的规定才能得以运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五种中止执行的情形:(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案外人対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界议;(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广,需要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屮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有:(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3、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规定》10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屮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上述规定为决定是否屮止执行提供了最基木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上述规定有的只是纲要性规定,缺乏认定标准细则,造成适用

4、时理解不一,扩人了外延。比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的认定问题,执行员无掌握的标准,对该调查哪些部门、哪些惜况才能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理解不一,主观臆断地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导致随意中止执行,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民诉法》23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兜底条款”,赋予了执行员的自由裁量权,这与程序法定原则相悖,从而在立法上出现了赋予执行员在对债权人债权予以强制执行的同时,反过来又冇不当阻却实现债权的权利,使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处于不安全的两难境地。2、屮止执行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不及时不规范。法律明确规定“屮止执行的情形消灭后

5、,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由此可见,执行程序的恢复即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并用的原则。据统计各地法院近儿年來均小止了人量的执行案件,但恢复执行的案件都很少,有些法院还不到屮止执行案件的10%,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是基于替办后恢复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儿个方面:(1)当事人未主动申请恢复执行,小止执行案件就少有人问津;(2)长期來统计上报小止执行案件为结案,执行员主观上形成了小II:案件己经结案的意识,既便当事人申请,亦被无限期拖延,无人理睬;(3)人民法院办案人

6、员岗位轮换,造成相互推诿、无人接管的状况,有些地方把小止执行案件己报结归档,不进行交接。⑷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屮止执行的恢复没有明确的时I'可要求,无论是当事人主义下的恢复,还是职权主义下的恢复,应在多长时间内申请或作出决定并无强制性要求。既便是恢复执行,也是各个承办人白己恢复,想恢复就恢复,不想恢复就将案件变成抽屉案,造成了恢复难、恢复乱、恢复不规范的状况。3、混淆屮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条件。暂缓执行的情况有三种:(1)《民事诉讼法》212条所规定的因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而新缓执行;(2)《民事诉讼法贯彻意见》263条、264条所

7、规定的在委托执行中的撫缓执行;(3)《执行规定》第130条、133条、134条规定的上级法院执行监督中的暂缓执行。有些法院执行员主观上将何缓执行的情形作为中止执行的依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从客观方面来讲,执行监督小的何缓执行也是造成案件在某些悄况下小止执行的原因。《执行规定》135条规定:上级法院通知何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出暂缓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冇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应报经院长批准,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并及时通知下级法院恢复执行,期满后上级法院未通知暂缓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8、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执行监督中的暂缓执行并未禁止上级法院反复行使执行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吋,因各方因素影响出现未指定愆缓执行期限的情况,下级法院在上述情况下不能贸然执行,只能中止执行。由于以上主客观方面原因,导致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条件相混淆。4、中止执行案件耒实现执行公开原则,大部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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