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雇员致人损害责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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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雇员致人损害责任负担【摘要】按照现代的私法制度,个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同样规定了个人须要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权力的扩大必然带来相应的责任扩大,为他人行为负责正是基于此种理念建立。【关键词】雇佣关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过失相抵一、我国法律关丁•雇员致人损害的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条法律的规泄为实践屮雇员致人损害案件提供了

2、实体法上的依据,但是其仍有许多不明确之处。2010年7月1H《侵权责任法》实施,该法第三「五条规定:“个人Z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一出,引发了学理界的多种探讨,关于在如何适用这两条规定上存在不同理解。目前在审理雇员致人损害案件时,法官必须面对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则所依据的归责原则不同,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法律位阶是规范法律内部的秩序,当发生冲突时一般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法律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中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的规定应不再适用,但是《侵权责任法》作为基本

3、法,其规定必然过于原则且较为宽泛,因此,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从外延上对其有具体明确的阐释作用,笔者认为此两条规定并不冲突,系互相补充的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屮在处理雇员致人损害案件时应结合该两条法律条文并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及归责原则雇主因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学者称之为“替代责任”。这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各个国家以及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则。对于雇主是基于何种理由承担这种责任有不同学说支撑,归纳起来主耍有以下儿种理论:1、危险分担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雇主的雇佣行为乃是危险的来源,并且,雇主凭借着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可以将他所

4、受之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2、报偿理论。支持该理论的人认为雇主雇佣雇员从事一定的行为是为了自己获得利益,雇员从事的行为乃是雇主行为的扩张,代表的是雇主的行为,而这种雇佣活动本来就存在折致他人损害的风险,依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雇主的活动范围扩张其责任范围也应随之扩大;3、经济平衡理论。此理论是基于保护受侵权人考虑,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经济实力相对弱小,受侵权人向其请求损害赔偿,有可能不能得到赔偿,因此,从保护受侵权人的角度考虑,雇主应当承担这种损害赔偿责任;以上儿种不同学说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雇主承担责任的合理性。雇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主要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雇员的活动等同于是雇主

5、活动的延伸,雇主的权力扩大自然带來相应的责任扩大,正依据上述理论各国都确立雇主的替代赔偿责任制度。但是在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标准上,不同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国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不得主张自己的无过失而免除自L1的赔偿责任。因此,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受侵权人都可以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三、雇员致人损害在何种情形下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致人损害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需要满足以下儿个要件:1、存在雇佣关系。雇主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以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对于何为雇佣关系,此种关系依据什么标准确定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6、王泽鉴认为,雇佣关系是否存在,自应以选任监督之有无为决定标准,即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足劳务者,至劳务之性质,时间之久暂,报酬之有无,是否授予代理权皆在所不问,纵构成从事劳务基础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本条所称雇佣关系Z存在,亦不发生任何影响。笔者认为此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于报酬之有无观点不能赞同,笔者认为雇佣关系的本质是雇员提供劳务并且基于劳务获得报酬。2、需要是雇员在执行职务屮。关于何为从事雇佣活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

7、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该条规定是判断是否从事雇佣活动的法律依据,但是仍然规定地过于原则化,以至于出现了较大争议,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1)雇主主观说,该说主张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应按雇主指示的事务来决定,超出雇主所命令的部分不在执行职务的范围之列。(2)雇员主观说,该说原则上认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按雇主指示的决定,但同时也认为,如果雇员是为了雇主Z利益而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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