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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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工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管理,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使房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学校房屋建筑的使用性质,学校房屋划分为四类;(1)教学、办公、科研等公共用房,(2)学生宿舍用房,(3)教工住宅用房,(4)岀租房。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均实行二级管理。一级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二级为房屋使用管理。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一级管理,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屋的产权变更、维修、出租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检查二级管理的情况;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

2、人负责二级管理,责任是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第二章公共用房的管理第四条教学、科研和办公等公共用房,用房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勤管理处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方能移交房屋钥匙。第五条职工离退休后必须在办理手续后一周内交回所占用房;职工调离本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交回所占用房;职工在校内部兰州工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房产的管理,确保房屋的合理使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使房产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学校

3、房屋建筑的使用性质,学校房屋划分为四类;(1)教学、办公、科研等公共用房,(2)学生宿舍用房,(3)教工住宅用房,(4)岀租房。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均实行二级管理。一级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二级为房屋使用管理。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负责一级管理,其职责是: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房屋的产权变更、维修、出租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检查二级管理的情况;直接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二级管理,责任是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房屋。第二章公共用房的管理第四条教学、科研和办公等公共用房,用房单位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勤管理

4、处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方能移交房屋钥匙。第五条职工离退休后必须在办理手续后一周内交回所占用房;职工调离本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交回所占用房;职工在校内部门之间调整,应将所占用房留交原部门。第六条使用房屋的单位,须遵守规定,合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交换、变更、外借、外租,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需改变结构的,应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使用房屋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房屋的使用和质量情况,积极配合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做好维修工作。第三章学生宿舍用房的管理第八条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宿舍用房的管理。第四章教职工住房的管理第九

5、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房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家属区的养护维修分为三部分:(1)公共部分包括道路、绿化、供水、供暖设施、公共厕所、围墙等的修缮,费用由学校承担,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2)室内部分包括户门、窗、户内墙面、地面、户内水、电、暖、天然气管线及配件等的维修费用由住户承担。(3)公用部分包括楼梯间、走廊过道、窗户、外墙面、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设施、共用照明设施、供暖设施天然气主干线等的维修费用由学校和住户按比例分摊。第十一条教职工因个人原因调离或辞职,须将学校售予的住房按以下标准退还学校:1.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未满10年,学校按购买

6、时的价款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2.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满10年未满20年,学校按购买时的价款的1.2倍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1.教职工在本校服务期限满20年以上,学校按购买时的价款的1・3倍退还房款,学校收回房屋;教职工离校时,应当先在后勤管理处办理房产退还手续,再办理其他调离手续。第十二条为保证家属区的安全,所有住户均应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管理。凡将住房外租、外借他人居住的,必须及时到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进行住宿人员信息登记,否则学校将予以处理。第十三条教职工对其住房进行装饰装修时,依照《兰州工业学院住宅楼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出租房管理第十四条根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包括楼顶屋面出租)均采取“有偿使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五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监督执行。第十六条出租房的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后勤管理处负责实施。第十七条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房租,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具体负责催缴房租。第十八条学校按回收房租总额的10%返后勤管理处,用于补充后勤经费。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凡在本校居住或使用本校房屋的人员,必需遵守下列规定:(1)不准在天棚、走廊、楼梯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不准乱搭乱建。已加盖、搭

8、建的应立即拆除,否则按违章建筑物处理;(3)不准往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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