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税前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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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实务与技巧-1一、税制简介二、税务登记三、建账制度四、发票管理五、代扣代缴六、纳税申报七、报告制度八、减免政策一、税制简介(一)目的和意义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目前,我国每年财政收入的90%以上来自税收。国家财政支出:基础设施、义务教育等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二)税费种类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税:房产税。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其他税费: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

2、、河道维护费、社保费。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有正、副两本,正本应在经营场所公开悬挂,副本在办理涉税事项时使用,如购买发票、申请减免税、外出经营活动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特别注意:纳税人发生联系电话、手机变更、财务人员变

3、动等,都应及时告知管理员;否则会出现管理员在处理相关的涉税事项时,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三、建账制度《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

4、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会计法》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

5、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四、发票管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

7、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如采购单位或扣缴义务人,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

8、得擅自损毁。企业应该有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间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中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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