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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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前后对照表原文修改后条文备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不变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不变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社

2、会协调发展、与城镇建设、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人民防空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指定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

3、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和参加本区域防灾工作。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防灾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做好防灾的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和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发展和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价格、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施分类防护。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城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

4、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第五条城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镇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施分类防护。重点镇的防护类别由省政府、省军区规定。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镇建设组织实施。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应当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高校园区、重要经济目标等各类园区应当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和园区、开发区建设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新增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各级人民政府

5、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城镇主要道路、广场、绿地的分布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镇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第五条第三款城市城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等城市地

6、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城镇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其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城市地下交通设施应当按照规划与人民防空疏散干道、连接通道连通,或预留连通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7、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受理备案重点防护目标工程项目前,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其防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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