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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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篇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质监期告字()号本机关于年月曰以质监字()号《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人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日,该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计算。因查封(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特告知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技术鉴定)的期间。(印章)年月曰本文书一式两份,一

2、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篇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3、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

4、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销毁该财物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四)、(五)项: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6、(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丿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八、《直销管理条例》

7、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九、《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四)、(五)、(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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