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量刑现状与量刑规范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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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量刑现状与量刑规范化探究【摘要】作为刑事司法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历来是司法实践屮的难点热点问题。但是受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等司法观念的影响,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其相对于定罪而言的特殊性而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将“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同时逐步开展试点活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继出台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量刑不适当、不均衡、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实现量刑

2、均衡,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很有必要加强对量刑问题的研究与实施量刑规范化。【关键词】量刑;量刑现状;量刑规范化;难题及对策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所判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之“刑”应为“刑罚”而非“刑事责任”,即刑罚裁量。从《屮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含刑法修正案八)》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來看,显然将量刑看作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而同样

3、从《刑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看来,此处的刑罚仅指定罪判刑。量刑最终是为了确定刑罚,而刑事责任只是确定刑罚应该考虑的因素。量刑是“刑之裁量”,是一个动态的W判活动,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而不仅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怎的牛搬硬套。一、我国当前量刑现状(―)立法对量刑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一直以來人们更多关注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及各种犯罪,而刑罚论的意义往往被人忽略,关于量刑制度的问题,其关注度与研究都不如犯罪论,从刑法学的教材等著作中便看出量刑描述笔墨较少。根据我国《刑法》,虽然第四章设专节从实体法的角度规定了量刑的根据与原则,但仅仅是在笫61-

4、64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而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没有规定专门的量刑程序,法官仅仅依据相关法规或司法解释来进行操作。而量刑程序的缺失是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而造成量刑不公的制度根源。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幅度人、法定情节模糊不清、法官操作空间人是众所周知的问题,基于此法官所拥有的自山裁量权很大,若是不能很好地规范法官裁量权的话就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另外,根据《刑法》第62条与第63条明确对从轻从重和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或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以及《刑法》第32条对法定刑指主刑和附加刑的规定推定出,法定刑的刑种与刑罚幅度也包括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5、。然而,这三种附加刑没有轻重Z分,若是法定最低刑是附加刑,那如何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而学者研究或是实践中的许多司法工作者都想当然地认为从轻、减轻是针对主刑而言的,实则不然。因而这不得不说是立法者的疏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即使数罪并罚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25年。这个刑期存在很大的弊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有没有转换机制与阶梯。即使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因为仅适用于有期徙刑以下的案件,同样无无期徒刑的规定。尽管根据我国法律,无期徒刑没有量化必要,但是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过渡却没有明确的标准,特别是对于通过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后计算出来的介

6、于冇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的刑期,法官该如何取舍,这是一个很容易产生量刑失衡的地方,这也关系到犯罪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法院公正的形象。(二)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操作及存在的问题在刑事审判的量刑环节中,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如若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滥用裁量权,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出现。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经验丰富度不同是明显的的事实。故量刑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同案不同判因此学术界一直主张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正如美国约翰•;亨利•;梅里曼所言,法官的口山裁量权是法官的固有权利,它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正,可以不拘泥于法

7、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乎社会的变化”,像这样的主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冇人在,因此法官刑罚自由裁量权的度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形式审判员都习惯习惯主义,即综合考虑案情在法律规定的法定幅度内选择判处刑罚。尽管《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了量刑“三步法”的量刑方法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來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及非犯罪事实中得出的量刑情节来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但是即使如此,法官仍在每个阶段屮冇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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