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沪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台商在沪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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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商在沪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台商在沪风险防范?史建三*石育斌**99■昔日的台湾“上海热”和上海“台湾热”,冃前己经逐渐衍变成为一种牢固不破的、以文化认同为根基的、以追求商业利益和体验个人生活为核心内容的沪台情结。毫无疑问,上海在绝大多数台商心中是投资的首选沃土。上海灵活务实的政策、公止健全的司法制度、优越的地理环境、方便快捷的交通、灵敏发达的资讯、安定的社会环境、发育成熟的市场、优秀而丰富的人力资源等,是吸引台商到沪投资的众多利好因素。近十年來,台一商在沪的投资额一直处于快速上升状态。截止2004年底,上海

2、累计批准设立的台资项目已达5440项,合同利用台资总额达120.4亿美元。仅2004年一年,上海共批准设立台资项H就有373项,合同利用台资已达到71亿美元。然而,伴随着台商在沪投资额的不断攀升,各类涉台的投资合同纠纷也显著增多,导致台商在沪投资的法律风险日益加人。其屮,由于隐名投资问题而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L经成为台商在沪投资法律争议的重耍组成部分。可是,曲于H前大陆缺乏对隐名投资的明确法律界定,部分大陆法官或仲裁员尚未完全掌握内涵和裁判隐名投资案件的正确方法,台商本身也缺乏对大陆隐乳投资法律现状的全面认识,

3、不甚了解规避隐名投资法律风险的措施,而一些代理案件的律师对隐名投资法律问题也存在的诸多片面或错误的理解,导致当前台商在沪的隐名投资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在绝人多数此类案件中,台商最终都承担了败诉或不利的裁断结果。为了有效保护在沪台商的合法权益,指引在沪台商安全合理地从事隐名投资,防范由于隐名投资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种种法律纠纷,笔者根据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法律理论研究心得,今不揣浅陋,提出以下管见。1•、隐名投资的法律内涵基于对公司补团性的考虑,我国法律耍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该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T商登记

4、材料Z屮。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隐名投资问题在内地的台商投资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而言,所谓的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冇记载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Z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Z为“显名股东”。一些学者

5、将“隐名投资者”称为“隐名股东”[②],这种说法实际上存在法律逻辑上的错误。因为,股东资格的唯一判定标准就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小的记载,没有出现在这些文件材料中的主体都不能冠之以股东Z名。因此,“隐名股东”不是股东,只宜称之为“隐名投资者”。整体而言,隐名投资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名投资行为的主体一般包括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两方。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均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一般先有隐名投资者,然后隐名投资者基于一定的考虑选择并确定显名股东。在实践操作中,既口J以是一个隐名投资者选择多个显名股东代

6、表其出资,也可以是多个隐名投资者选择一个显名股东代表他们的共同出资。例如,为了规避目前我国《公司法》中个人不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个投资者甲实际出资,选择A、B、C、D四人作为显名股东组建冇限责任公司;又如,甲、乙、丙、丁为实际出资人,共同以A为名义上的股东参与一个公司的运作,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持股过程中就经常出现这种情况。2、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且一般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2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实际上是以合同形式调整彼此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法律上没冇对隐

7、名投资协议的订立形式进行规定,因此口头或书面的隐名投资协议均为合法冇效。但是,由于口头合同一般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实践中多以书而的隐名投资协议为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互负义务、互为对价,任何一方一般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即使是纯粹挂名而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显名股东,也履行着被隐名投资者使用姓名权或名称权的义务。此外,隐名投资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为成立,隐名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不是隐名投资协议的成立要件,而是一•种履彳亍隐名投资协议的貝体行为。3、隐名投资考的岀资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

8、规定,公司股东认购出资的方式可以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而対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隐名投资者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一般不能选择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耍件的出资方式。实践中隐名投资者多数以现金方式出资。当然,隐名投资者对以在公司设立Z前与显名股东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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