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停机升级-3.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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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深化增值税改革1.降税率自2019年4月1日16%-13%10%-9%农产品扣除率1.10%-9%13%-10%(非核定扣除)2.生产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2.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原抵扣方式:分两年,第一年60%、第二年40%。现抵扣方式: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原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以自行选择4月以后任一月份,但必须在一个月内抵扣完,不能分月抵扣)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

2、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雇员;二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证明之一)4.生产生活

3、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

4、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

5、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

6、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与原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判断期间不同,其余规定相同)5.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一)普遍性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7、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

8、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3.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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