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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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案例1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随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虽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该案件如何定性?对医疗机构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定性为假药。厂家否认生产,说明样品是无注册产品。医疗机构按销售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

2、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处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

3、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使用假药处罚案例2: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更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自己的标签,并改变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拥有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其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相同。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药品生产企业A与外商签下购销合同,因时间紧迫,采取偷换药品标签的方法履行合同。A购进药品生产企业B的川贝枇杷糖

4、浆,脱去原标签后,换上A自己的标签,并编造了生产批号及有效期销售给外商。A和B均有该品种的批准文号,该品种质量标准为《中国药典》(一部),功能主治也相同。分析:对A的处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对A应按生产销售假药还是劣药处理。认为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处理的理由是:《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或是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以假药论处。但笔者持不同意见:第一,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可理解为两种药品有效成分或活性物质不同,而本案中是以B企业

5、川贝枇杷糖浆冒充A企业生产的,其质量标准是一样的,第二款第二项显然不适用;第二,A企业有同一品种的批准文号,第三款第(二)项也不适用。按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属违反该条第三款第(一)项和(二)项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本案中药品生产企业A更改了药品的有效期和生产批号,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案例3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

6、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厂名等的标签,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双黄连片。该案件应如何定性?处罚依据是什么?药品生产企业C是一家拥有原料药黄芩苷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它从一家化工厂D厂购进黄芩苷粗品,经含量测定后,未经任何加工,将其标签脱下,贴上自己的印有批准文号及厂名的标签,打上编造的生产批号,将其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E,E企业将其作为原料药用于生产制剂双黄连片。分析:本案中C企业购进的黄芩苷,系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D厂生产的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该原料只是粗品。C企业购进后,未经任何加工,虽然做了含量测定

7、,但并不能改变该原料无批准文号的事实,而原料药是国家纳入批准文号管理的,因此C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假药黄芩苷处理。E企业因购进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黄芩苷用于生产制剂,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情节相吻合,应按生产销售假药双黄连片论处。当然,根据E企业是否知晓C企业偷换标签的情形,处罚幅度应酌情考虑。同样是药品生产企业偷换药品标签,一种按劣药来处罚,一种按假药处罚,取决于更换标签前的药品是否已有批准文号。案例5灌云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山西

8、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销售给该县某医院的药品款全部汇到销售人员孙某的私人账户中,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得知,山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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