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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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和全体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中价协有关操作规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有关执业规定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有关执业规定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制程序,是指公司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

2、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    执业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执业质量控制,实行“统一标准,分工负责,三级复核,定期检查”的责任制度。(一)统一标准。为统一执业质量标准,公司设置“标准部”办公室,负责全所各类业务工作堆积的拟定,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与传送,负责执业质量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有关执业活动中疑难问题的研讨与解答。总之,全公司上下均应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不得各行其是。(二)分工负责。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对项目质量负责;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全面质量控制

3、和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公司总经理对全面质量控制负责。(三)三级复核。为保证执业质量各类业务报告均实行“三级复核”,即咨询造价专业人员为一级复核人,就其承办项目的资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关数据的正确性以及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全面自校;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复核人,就其业务项目所实施的程序是否充分,引用法规是否正确,文字、措词、符号、度量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恰当等,进行全面复核;技术总负责人为三级复核人,就其各类报告的整体质量及其重大事项的是非判断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重点复核;最后由总经理全面把

4、关,签发各类业务报告。在各级复核中发现需要纠正或补充的非争议事项,承办业务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无条件地按规定纠正或补充。(四)定期检查。标准部根据本公司的工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一般为一个季度一次)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业务部的执业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公司。若连续两次质量抽查均达不到规定的合格率的项目(分业务类型计算),对承办业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部门经理、质量监管员、签发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办法另定),以保证执业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六条 

5、  为保证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拟定和实施,公司组建“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经理兼任,标准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从业务部选定思想意识、工作作风、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较强的并具有中级技术专业职务以上的执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名单由股东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标准部拟定的各项业务工作规程;研计质量控制政策的改进;解答或终局裁执业质量争议事项;为主任会计师提供执业质量控制咨询。质管会会议由标准部负责提出会议议程,经质管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结果须经到会人员签

6、字确认以明确责任。第七条    公司对非工程咨询业务(如管理咨询)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八条职业道德,是指执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等。执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规定:(一)执业人员执行各类业务,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并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如与客户(委托人或接受审计单位)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时,执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公司声明,并实施回避。 (二)执业人员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

7、执行业务,不得买卖客户的股票、债券或其他财产。(三)执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不为他人所左右,不为领导、同事、朋友所支配,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虚构事实或结论,欺骗公众。 (四)执业人员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客户的责任,竭诚为客户服务;对执业业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五)执业人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8、,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执业。(六)执业人员应当认真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不得采用胁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第九条    专业能力,是指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要求是:(一)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正确、合理运用国家的法律顾问、行政法规等职业规范。 (二)公司和注册工程造价师,不得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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