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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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研究”课题资料(1):遏制刑讯逼供之对策探讨一、引言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我国一直将严禁刑讯逼供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但直到今天依然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应该追根溯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笔者就以下儿个方而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参考。论文秘籍网:发表论文好地方。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法制不健全法律虽然规定了禁

2、止刑讯,但是对于刑讯的处理不配套。我国述没冇真正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致使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在诉讼Z外,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发生。另一方面,对刑讯的责任人员处罚偏轻,打击不力。在实际执行屮,只有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消极应对所造成的。(二)办案有指标,限期破案压力大特大凶杀案件一发生,上级往往要求限期破案,侦查人员背负的思想压力大,长期疲劳奋战极易为尽快解脱而走捷径——通过逼取口供来破案。当然,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冃睹犯罪份子造成的惨象后,也容易激起对犯

3、罪者的愤恨,在愤怒下极容易施以刑讯。(三)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屮,辩护律师往往只强调“辩”,在罪行的认定方面和刑罚的轻重方面提出意见,却忽略了“护”,即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违法侵犯被告人权利,特别是刑讯逼供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律师辩护制度不健全,律师会见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种种限制,审讯时律师也不能在场。这样,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当事人受到刑讯逼供也难以取证。(四)侦查人员数量少,任务重,刑侦技术设备跟不上破案的需要在警力少、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侦查人

4、员在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未果时,容易产牛急躁和厌烦情绪,很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来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犯罪事实。由于经费问题,许多办案机关缺乏先进的办案设备,在某些高智能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由于缺少先进的能获取证明证据的先进设备而无法破案。侦杳人员出于迫切破案的心情,使用刑讯逼供的于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按其口供去收集相关证据。(五)法律监督不力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许多专家指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过冇罪供述,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往往宁可信其冇而不愿信其无,极少过问其有罪

5、供述是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更不会进行严榕审查。然而,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讯问也仅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其后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抗诉、审判机关的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等程序,实质上就是一个监督的程序,只要其中某一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侦查中出现的错误都有机会纠正。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屈打成招编造的犯罪“事实”虽然漏洞百出,却一路畅通无阻,肖至将无辜的生命推至死亡边缘。在余祥林杀人案屮,余祥林“交待”自己如何残忍地杀害了妻子,但是每--次“口供”所描述的作案经过都大有出入,仅交待的杀人动机就冇5种。且

6、案卷材料中记载是根据余祥林的口供提取了蛇皮袋,可是案卷内相关材料显示的却是早在余祥林供述前警方就已提取了蛇皮袋。这个案件存在这么多的疑点,为什么检查机关仍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还作出错误的判决,那就是监督不力造成的。三、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1.扩大法律援助条款的适用范围依照《刑爭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条款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国家则无此义务。因此,在侦查阶段,特别是已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极易受到侵犯(如刑讯逼供),这就强烈要求律师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其与国家

7、力量的悬殊差距。2.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与联络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拒绝律师的会见请求。为了保证律师能够及时、有效地会见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发牛了刑讯逼供等),增强侦查阶段的透明性,法律应当对律师的会见权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会见的次数、时间、场合,并对侦查人员的监视、监听权作出一定的限制。3.规定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与实践屮,检察机关在讯问吋均不允许律师在场,造成讯问发牛在几乎全封闭的状态,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为刑讯逼供创造了条件。

8、赋予律师讯问时的在场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以大大增强讯问的透明和公开,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4.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一定的调查収证权鉴于在实践中律师会见难和侦杳人员严守秘密等问题,导致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十分有限,如果再不赋予其一定的调査取证权,律师实际上就很难为其代理人提供具有实质意义的法律帮助。但考虑到律师的全面介入可能会有碍侦查,法律可以对其调查取证权作出一定的限制。5.强化检察院对侦查阶段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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