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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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例分析中,选取了从1992年到2002年这期间土地违法案件事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违法的发生的一些主要原因:乡镇干部一味重视发展经济;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经济规模,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顾国家的三令五申,违法抢建。当地政府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当接到群众举报时,有的企业建设已成一定规模,这样无疑给我们的执法造成了困难,依法处理后也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应引起我们的深思。对此作为我们土地执法部门,应采取的措施:1、继续加强土地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我们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我市

2、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和广大农民的土地法制意识和忧患意识,为土地管理打好思想基础。2、土管队伍还待健全。进一步理顺土地执法体制,健全监察网络,不断充实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土地执法责任制,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3、依法办事,贯彻“查防结合,以防为主”和“查事查人相结合的原则”。非法骗取土地使用权,到头一场空1993年2刀,原富阳城镇住房联建信息服务站与富阳镇新沙村村委会,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商品房的形式,达成了协议。之后,该村委会以本村四户农

3、户要求建私房为名,骗取批准了位于富阳镇西堤路2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联建服务站得地后,即刻动工建房完成了计建筑面积1199.79平方米的16套商品房。建成后,联建服务站获得了其中的12套,并出售牟利。县土管局在查清事实,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依法收回被骗取批准的240方米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在违法土地上新建的16套商品房。从以上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骗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违法活动的行为。值得我们土地管理人员,在审批时调查要清楚,严把审批关。规范土地转让,严禁非法土地转让大源镇政府为发展集市贸易,

4、于1992年10月、12月分别两次经富阳县人民政府(富土建[1992]369号、[1992]182号文)批准同意将大源农牧场非耕地9・5亩、耕地9亩,共计18.5亩土地划拨给该镇营建大源金属材料市场。同年10月,大源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以每亩25000元的地阶将其屮的3,25亩土地转让给物资综合总公司营建市场。并收取土地转让费81250元。其行为属非法转让。县土地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49条第6项之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转让给物资综合总

5、公司的3・25亩土地及建筑物。2、没收大源镇人民政府非法所得土地转让费81250元整。以上的案例对于我们土地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大力宣传,土地私下转让属于非法行为,土地转让应当办理合法手续才有效,才会保障正当的权益。并要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要进行大力查处,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以规范土地市场。未批先建,自食其苦富阳市发达造纸厂于1995年4月13日经市计委立项,同年5月即与徐家村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不久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在徐家村童家山脚的“八由皈”的耕地上破土动工建造厂房。对此土管局

6、曾多次派员前去制止,并对其下达了停建通知。而该厂法人代表却置之不理,拒不接受处罚。经现场勘察,总占地面积为&6亩,其行为已违反了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属非法占地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49条第2款之规定,限期富阳发达造纸厂在15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8.6亩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但该公司法人代表一意孤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执行土地法规,市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其违章建筑。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批先建案例。经济要发展,但耕地也要保护,我们不能为了一

7、已的利益不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进行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到头来只会害了自己,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了损害。只有在审批后,才能进行合法的动工兴建。所以,我们应当加强监督,使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严格制止未批先建,依法进行查处浙江飞虹通信集团公司于1999年12月要求中请用地60亩,市土地管理局依据该申请,将其60亩用地编制在富阳市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中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但在未经正式批准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00年1月20日擅自在富阳镇后周路(原长虹电缆厂西面)动工填土扩建厂房,并圈建围墙,

8、经现场踏勘,已填土总面积16794平方米。该单位的行为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44条Z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2000年4月30日市土地管理局对浙江飞虹通信集团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浙江飞虹通信集团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679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浙江飞虹通信集团非法占用的1679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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