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行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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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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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行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总则(―■)建筑耐久年限: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二级: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25~50年适用于次耍建筑、四级: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住宅见住宅部分,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超过100M均为超高层建筑。(三)全国气候分区:严寒地区(1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小于等于-10度区,寒冷地区(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T0度,小于等于0度区,温暖地区(I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0度,累年最热月平均小于28度区,炎热地区(IV区)累年最热月平均大于28度区(四)设计基本原则:(1)执

2、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合理利用十.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捉高和改造的可能;(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须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3、(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2)公共建筑小的辅助而积接近主题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题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岀口宽度和数量。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建筑基地:(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口J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1)建筑物与相邻基

4、地边界线Z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冇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地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T70M;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建筑突出物:(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1)台阶、平台、窗井;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3)除基地内连接城

5、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岀物:1)在人行道上空:3、2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c、3.5M以上的阳台、凸形封窗、雨蓬、挑檐(突岀〈IM)d、5M以上的雨蓬、挑檐(突岀〈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而上空:a、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b、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吋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建筑高度下列地区建筑应按

6、规划和冇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1)城市总体规划冇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2)市、区小心临街建筑按而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岀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四)建

7、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三、建筑总平面(-)建筑布局(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2)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声、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卜•列要求: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2)冇H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H照间距;3)建筑布局应考虑夏季通风、冬季防寒及防风害侵袭,高层建筑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4)采取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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