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化所检验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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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文件科理化发技字〔2014)40号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实物产品检验与交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实物产品检验与交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2014年5月14日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实物产品检验与交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理化所)的检验员、检验印章、产品的全过程检验等工作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理化所检验员的日常管理、检验员证书

2、以及检验印章的管理、实物产品检验及交付的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体系覆盖部门负责检验员配置、对检验员的授权及本部门产品的全过程检验(原材料检验、中间过程检验,最终检验)。第四条人事教育处负责审核检验员资格,检验员的培训、考核,检验员证书的发放以及检验人员资质管理。第五条质量办负责检验员职责履行的监督管理、检验印章管理、检验文件的审查、会签,实物产品的出所检验及产品合格证明的开具。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项目产品检验的组织及交付的审批。第三章检验员管理第七条检验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获得检验员证书后,持证上岗,以适应检验岗位的要求。质量办及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研究

3、单元均须设置检验员,并根据产品的特性确定检验员的检验范围。第八条检验员设置流程检验员设置的一般流程:依据产品特性、部门的实际需求,填报本部门检验人员培训申请表f部门负责人批准f人事处资格审核f人事处负责落实安排培训/考核f培训/考核合格f人事处发放检验员岗位资格证书f培训登记表登记备案f质量办发放检验员印章f检验印章登记备案。第九条检验员的资格要求检验员资格证明包括检验员证书(上岗证书)和检验员印章。检验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员证书;(二)须是理化所正式职工;(三)了解本部门相关产品,熟练掌握本部门产品的检验检测方法及其相关检验

4、检测设备的操作使用;(四)掌握质量管理基础知识,了解GJB9001B-2009.理化所质量管理制度中关于产品检验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履行检验员职责。第十条检验员岗位职责和权利(一)负责产品的全过程检验(含原材料检验、中间产品检验,最终产品检验)及合格判定;(二)负责检验记录的建立、整理和归档;(三)参与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分析工作;(四)对产品检验有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五)有暂停问题工序的权利(连续出不合格品、违反工艺规程、工序能力不稳定等);(六)有权拒绝检验不具备检验条件的产品。第十一条检验员工作要求(一)检验员在产品检验工作

5、中必须遵循严格把关与积极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贯彻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理化所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检验员在执行检测任务前,要依据产品的相关要求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提前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检验和测试,不得漏项;(三)检验员按规定进行受检产品的检验,发现不合格品,立即予以标识或隔离,并将检验结果上报,检验员不能直接处理不合格品,但参与不合格品审理;(四)检验员按规定填写检验和测试记录,不得私自涂改检验结果,如果发现记录过程中出现记录错误,应在记录旁边写出正确数据并加盖本人检验员印章;(五)检验员不得从事本

6、人承担任务以及超出本人检验范围的相关检验工作。如需变更检验员的检验范围,应重新确认相关资格,必要时进行重新培训。第四章检验员证书及检验印章的管理第十二条检验人员培训合格后,由人事教育处认定并发放检验员证书,并登记备案,同时通知质量办,由质量办统一刻制、编号和发放检验员印章,并建立《检验员印章发放/回收登记表》台账;第十三条检验印章包括检验员印章和检验专用章。检验员证书及检验员印章由检验员自行保存,检验员印章不能互相借用;检验专用章由质量办保存;第十四条检验员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采购的原材料、元器件等进货检验,零部件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最终产品的检验,顾客的验

7、收检验等;检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各种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等;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检验员印章转借他人或者冒名顶替使用,严禁未经检验就先行加盖检验员印章。因违规使用而造成的后果,由检验员本人负责;第十六条检验员印章编号具有惟一性。检验员印章丢失应及时向质量办公室上报,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由质量办公室将原有编号的检验员印章作废,并发文通知体系覆盖各部门。检验员重新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质量办登记发放新编号的检验员印章;第十七条检验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检验岗位的,须将检验员印章交回质量办公室,将检验员证书交回人事处,由人事处和质量

8、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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