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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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对于刑事责任,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行为人方面讲,刑事责任就是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承担;从国家角度看,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人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国家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

2、。(4)准据性。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更不允许所谓的“私了”。第三节承担刑事责任的过程和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刑事责任的解决即处理或者处置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即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予以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这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方式。只有人民法院在其有罪判决中才有权适用这种方式来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定罪免刑方式。即确定有罪但免除刑罚处罚。免除处罚,决不意味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而是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

3、,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方式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3)消灭处理方式。这是指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再负刑事责任。如经特赦予以释放的犯罪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人以及已死亡的犯罪人,其刑事责任都基于一定的事实而消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再予以刑事追究。(1)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

4、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罚目的虽然在实务上看不出它的作用,但是在理论上却是一个极为重要、极为基本的问题,可以说人类历史上任何一个刑法制度重要改革都与人们刑罚目的观念的改变有着巨大的联系。可以说刑罚目的的理论是刑法理论的第一理论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惩罚不是刑罚的目的,只是刑罚固有的属性刑罚目的主要就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殊预防。所谓特殊,是指、对犯罪人即被判刑人的预防。对被判刑人预防的效果,主要通过3个途径取得:1・教育改造。现在都强调教育刑论,期望在监狱里面把罪犯教好,改恶从善,悔过

5、自新,成为新人。所以说这是特别预防的—大途径。2.剥夺犯罪能力。这相对于教育改造来说是一个比较消极的做法。3.消灭。就是死刑,另一方面是一般预防。一般预防主要是对犯罪人以外即被判刑人以外的人所起的预防效果。包括这么几种对象:1.危险分子。1.不稳定分子,即有犯罪可能性的、容易受影响的那部分人。2.被害人,对被害人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一种安抚作用。如果国家为被害人伸张了正义,那么被害人就不会孜孜不倦地找犯罪人去报仇了,这样就解决了很多的问题和纠纷。如果国家不解决这个问题,不惩罚犯罪人,那么作为被害人会不依不饶,就会

6、引起连锁的复仇和混乱,就没有秩序和法制了。4・其他社会成员。在刑罚目的方面,历来存在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预防主义)的争论。(1)报应刑论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古老的正义观念,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这便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2)目的刑论认为,刑罚只有在实现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因此,在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相对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封建专制下的中世纪欧洲,弥漫着神

7、学的认识论色彩,笼罩在皇权的操控之下,法律是神学的象征,是君王的意志,因此封建刑罚体现出干涉性、恣意性、身份性、苛厉性的特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康德对刑罚本质的理解是道义报应。按他的说法:“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O黑格尔认为,刑罚是针对犯罪者中第一次强制而实施的第二次强制,是否定犯罪第—次暴力而采取的第二次暴力。刑罚虽然对犯罪者而言是一种侵害,但它与犯罪行为对他人的侵害有着本质的不同,刑罚是一种正义的惩罚。贝卡利亚在《

8、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费尔巴哈提出要对一般人从心理上进行不实施犯罪的强制(心理强制说),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心理,这就是人们实施一切行为的心理动机。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某种欢乐;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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