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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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人刑爭责任问题[案例讨论]老人不适用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提交的修正案(八)草案可以看出,修正案(八)草案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拟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对犯罪时不満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耍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了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而科报告义务。【案例】2003年,一位88岁老人

2、因故童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句,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此判决引发了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观点】主流意见认为不应对老人适用死刑,理由如下:第一,老年人犯罪与其个人卿商和判断力-•般来说有所下降有关,对英适用死刑缺乏人道;第二,对老人适川死刑很难起到惩罚的威慑作川。第三,我国法律一直有矜老恤幼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第四,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问题】但是这种明确化的规定会否导致部分预谋犯罪致人故意留待

3、70(或75)岁之后犯罪呢?老年人犯罪是否不该适用死刑?【观点】中国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矜老恤幼”的思想。从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一一“三赦”、“悼耄死罪不加刑”,意思就是说七岁以下小孩,八九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可减免刑罚。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及中华法系发展的抽盛阶段,唐朝的法典《唐律统议》,对老年人的刑爭责任有以下规定: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4、)。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老年人犯菲免于死刑处蹈既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继承,也是现代法治粘神Z—,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例如:在俄罗斯,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院做HI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第63条第1款也规定了''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刑罚的作用Z—是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川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英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

5、他人,-•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Z上的°即,如果有一种犯帘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从刑罚的这点作用来看,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死亡是他们唯一没有经历过的且离他们并不遥远的事情。对老人实施死刑,很难发挥岀刑罚的威慑作用。相较F年轻人,老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很多变化。首先,老年人的辨别、判断能力,控制口己行为的能力,记忆力和反应能力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老年人就很容易在特点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其次,在当下这样一个快速变化、发展的世界,竟争激烈,逍

6、成现代人压力大、亲情观念日渐淡薄,很名老年人年轻时为国家创造财富,退休后却要承受孤独、寂寞感。老年人还容易感到与社会脱节,产生无用感,增加悲观感,要是再缺少与家人、朋友Z间的往來,心理苦闷乂无处诉说的话,老年人的心理极容易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过激的行为做出O再次,老年人犯罪的总体数量很低,即使是随着老龄社会的來临,犯罪率有所增加,但是貝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热是占少数的。综上所述,我赞成在刑法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免于死刑处罚。因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老年人需要的是关心而非简单的刑事处罚。但是,在制定免于死刑处蹈规定的同时,也应对年龄有晴晰的界

7、定,且要根据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刺激源等做出区分,从而在免于死刑处罚后,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氏足的发展。《唐律?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O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

8、人教令,坐苴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唐朝对老年人的刑爭责任年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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