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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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为了加强租赁屋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强化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两好的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租赁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责任书:第一条本责任书所称的租赁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的房屋。第二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向所在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出租的,出

2、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第四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或者让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后,方可租赁。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5、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的安全。、房屋停止出租,因刚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第五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1、

3、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考其他合法证件。2、租赁屋住猪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3、将承租房屋再转让他人的,应当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吋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等危险物品。、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7、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公安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时的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限期整改。第七条、检查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证件,依法办事,礼貌待人,维护出租方和承租人的合法

4、权益。第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予以处罚。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出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何法有效证件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4、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

5、关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出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出租人:承租人:磁窑堡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年月曰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书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城关水陆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第一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

6、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二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

7、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中报备案;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年月曰承

8、租人年月曰民警年月曰大武地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玛沁县公安局大武派出所管区民警日期年月口出租单位责任人期年HR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2、公安机关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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