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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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孙少岩作者简介:孙少岩(196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本文是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农地流转的对策研究》资助下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5016,并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内容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具有三个特点:等级性、社区封闭性和政府控制。与产权残缺相比,土地的保障功能更可能是减少供给从而阻碍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土地承包权只

2、有成为物权,才能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赋予农户以处分权的意义也在于使承包者能够将承包权当作独立的交换价值进行流转。只有存在完整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才谈得上形成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机制。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经营社会保障职能物权从全国的情况来看,80年代后期以来,农户自发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保持在1%~3%之间,沿海一些发达地区和城郊地区的比例稍高一些。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由于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加上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有所加快。根据张红宇的《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一书的资料,从农业部最近完成的对广东、福建、浙江、海

3、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四川、河北、黑龙江12省调查看。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二是土地流转区域不断扩张。土地使用权流转由沿海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张趋势十分明显。三是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化。土地使用权流转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包括反租倒包)等形式。农户自发流转构成了土地使用权流转主体。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通过土

4、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当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经营土地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纯循环的自然经济。只有当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农村土地的商业运用和市场价值才能显现出来,表现在土地拥有者有转移土地的强烈愿望,而土地经营者又有扩张规模的迫切需求,二者的共同促进了土地使用权出现流转。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90美元,但总体上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仍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一、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特点在法律上,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

5、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规定了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其基本要旨是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如果我们不仅仅从字面上理解,联系农村实际情况来考察,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P35第一:等级性特点。集体所有制属于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按照公有制的本来含义,每一个人的利益享有份额是平等的。但为了解决经济过程中的授权基础,必然要通过权力分工来界定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相对地位,解决财产支配权的来源问题。农村集体成员内部虽然没有明确的级别区分,但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的隐蔽级别是存在的,不可避免形成乡村干部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特权(对比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国家所有制,这种级别区分就

6、是正式和公开的)。《土地管理法》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详细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产权主体涉及到乡、村、组三个层次和社区自治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但“集体”到底指谁?是指农民集体,或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农村集体”不同于农民集体组织,既不是经济组织,

7、也不是一级政府。在实践过程中,有关部门就把“农村集体”与农民集体组织混为一谈,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赋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一非经济组织以法人地位,让它掌握实际的土地所有权,代表所有“农民集体”的意志,而每一个农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与决策权。在村民现有民主法制知识积累有限和文化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往往成为实际上的乡村干部少数人支配,而每一个农民却失去了直接的参与权与决策权,这样的制度环境为腐败、专权提供了条件。第二:社区封闭性特点。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利没有界定到任何个人,而归属与一定的共同体或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合作组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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