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届“不动产金融策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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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一章總則一、目的及法源依據: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一。號函規定,修訂本處理程序。資產之適用範(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二)不動產及其他定資產。(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

2、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七)其他重要資產。三、評估程序:(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由財務處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資產則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就取得或處分目的、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如係向關係人取

3、得不動產,並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如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及會員證、無形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在此限。(三)若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先洽請客公正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按本處理程序之資產估價程序辦

4、理。(四)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價格決定方式、參考依據,除依前述規定參酌專業估價、會計師等相關專家之意見外,並應依下列各情形辦理:1.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2.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3.取得或處分會員

5、證,應考量其可產生之效益,參酌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取得或處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應參考國際或市場慣例、可使用年限及對公司技術、業務之影響議定。4.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現值、鄰近不動產實際成交價格或帳面價值、供應商報價等議定之。若係向關係人購入不動產,應先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之方法設算,以評估交易價格是否合理。1.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參酌期貨市場交易狀況、匯率及利率走勢等。2.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考量其業務性質、每股淨值、資產價值、技術與獲利能力、產能及未來成長潛力等。四、作業程序:(一)授權額度及層級1.有價證券:授權

6、董事長於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訂額度內進行交易,如符合第五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須於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公司債、私募有價證券,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則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另大陸投資則應經董事會同意(如本公司上市櫃後進行大陸投資前,應經股東會同意或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執行),並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可進行。2.衍生性商品交易(1)避險性交易:依據公司營業額及風險部位變化,由董事長指定人員,單筆或累計成交部位在美金50萬元以下(含等值幣別)進行交易,超過美金5()萬元以上者,應呈董事長核准始得為之O(2)為使公

7、司之授權能配合銀行相對的監督管理,被授權之交易人員必須告知銀行。(1)依前述授權進行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於事後提報董事會。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二章規定備妥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本處理程序第四章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及準備相關資料,其中合併、分割、收購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為之,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另股份受讓應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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