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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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宗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1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发布二、行政法规(4件)1.国家宗教局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2号令2005.3.1发布2.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426号令2005.3.1发布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144号令2005.3.1发布4.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45号令2005.3.1发布三、政府规章(3件)1.《辽宁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1993.12.17发布2.《大连市政府关于治理“三滥”和乱建庙的事件》

2、1999.5.1发布3.《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1.18发布4.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4.22发布四、关于印发《大连市西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西编办发[2010]6号2010.6.1大连市西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民宗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执法内容执法性质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法围执范执法权限事务科少数民族成份变更黑其他《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辖区居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辽宁省清真食晶生

3、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未领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辖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委托执法行政处罚《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具备本规定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Z—的:(一)未在生产经营场所

4、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二)因故不再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未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清真标志的;(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四)无产地证明销售从省外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购入的清真牛羊肉类和其他清真食品的;(五)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牛羊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

5、、摊点采购的;(二)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三)清真食品的食品名称含有冋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或图像的;(四)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牛羊不符合清真习俗的;(五)生产、经营清真牛羊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伪造、出租、转让或者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的。”收缴《清真食品准营证》或清真标志;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6、,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向清真食品市场供应非清真牛羊屠宰场生产的牛羊肉及其他非清真肉类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二条:“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少数民族成份变更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1、申请人如实填1、对形式要件初1、rh事务科申请1、申请表报本局写审批部门提供审,符合要求了以材料;领导批准后加盖的格式文本申请受理;2、承

7、办人在申请单位公章;表;2、如不予以受理,表按权限签署审2、申请表返还申2、申请人应提供应告知申请人;核意见;请人;下列材料:3、办理时限:1个1)屮请书;2)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户口本及其复印件;4)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工作FI;—►—►清真食品准营证行政许可流程申请1、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申请表;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屮请书;—►受理1、对形式要件初审,符合要求予以受理;2、如不予以受理,应告知申请人;3、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审核1、由事务科巾请材料;2、组织山工作人员(两人以上)

8、现场勘察其可行性(中请人应到现场);—►决定1、中请表报本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2、向申请人发放清真食品准营证;2)单位负责人、3、承办人在申请个体工商户业主表按权限签署审身份证及其复印核意见;件;3)员工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西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五项保障制度西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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