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_+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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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程。民事诉讼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管辖制度证据制度期间、送达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陪审制度一、合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

2、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的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2.第二审合议庭3.

3、重审、再审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审判长主持审判长的选择:审判长选择的改革确定承办法官:合议庭评议:承办法官  审判长意见分歧:少数服从多数,记入笔录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参见民诉法45-48条及《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回避的适用

4、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回避的程序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说明理由时间: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三日内决定,不服复议一次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5、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

6、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

7、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五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三、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和意义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公开审判与新闻监督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的法律依据二、两审终审的含义两审终审制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8、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二审终审制度的含义民事诉讼中的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注意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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