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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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出guo诚意“2017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基础》试题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1.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    A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B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    C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    D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答案】:D    【解析】:    民诉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2、,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本题除了D项无须回避以外,均应回避。    2.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1998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1999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01年10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AA省B县    BC省D市    

3、CC省E县    DC省F市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本案中经常居住地为E县。    3.英国人史密斯和中国人李某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    A应当适用合同签订地美国法律    B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C英、美、中

4、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    D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民诉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所有在中国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皆适用中国的民诉法。    4.甲和乙是朋友,甲住在A市,乙住在B市,两人在C市旅游途中与住在D市的丙发生争吵,甲、乙将丙殴打致伤。现丙要求损害赔偿,他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向A市法院起诉,但不能在B市或C市起诉    B只能在D市法院起诉    C可以向

5、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    D只能在C市法院起诉    【答案】:C    【解析】:    民诉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丙作为受害人,可以向A市法院或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    5.甲与乙系夫妻,居住在A市。1999年3月甲辞职并在B市找到新工作,但没有解决户口问题。乙也随甲来到B市,但一直未找到工作。1999年5月乙

6、被某企业聘用,常驻C市做产品推销。1999年11月,乙在D市出差时因交通事故而住进D市人民医院治疗,2000年5月甲怀疑乙同他人有染而起诉离婚,此时乙尚未出院。请问甲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AA市基层法院    BB市基层法院    CC市基层法院    DD市基层法院    【答案】:B    【解析】: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7、管辖。”原被告双方自1999年3月离家,到起诉时离家已一年有余,而被告乙在B、C、D三市居住的时间均未满一年,且在D市为住院,因此此案应当由原告甲现在的居住地法院,即B市基层法院管辖。    6.住在A市的甲欲将位于B市的一间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甲与住在C市的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将争议提请A市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房屋价金而发生纠纷。现甲欲起诉,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应当向A市法院起诉    B他可以向B市法院或C市法院起诉    C他只能向B市法院起诉    D他只能向C市法院

8、起诉    【答案】:C    【解析】:    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和乙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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