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环境法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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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摘要:传统价值观念和环境法价值定位的缺陷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在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客体由于自身的属性,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发展具有肯定作用的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的价值观是以人为中心的,把人视作主体,而把人周围的一切事物均视作客体。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只承认自然对于人类的意义以及人类改造口然的利益和权利,而拒不承认口然口身的价值。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引导下,人类通过掠夺自然创造了空前的物质文明,但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态失衡、

2、贫穷蔓延、人口爆发、残疾丛生等一些列问题,进而导致人类面临着新的生存危机,最终危害了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关键词:环境法;终极价值;利益一、环境法的终极价值定位就法律的价值而言,也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我国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对环境法价值的定位,就是从

3、这一传统观点出发的。环境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从系统论的视角來看,就是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地球为中心的生态系统。人类社会只是这个生态系统的一个要素,并且其本身又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其必须遵循自然系统的一般规律,必须维持生态系统的稳定。环境法作为人类社会保护环境方面最重要的部门法,在保护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不仅要关注人类社会的利益,还耍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而传统环境法在价值取向上仅仅从人类的利益出发,将自然视作人类的资源

4、,保护环境知识为了人类更好的发展。这种环境法本来为保护环境而立,但终因其没有从整体、全局的观点來把握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最终反而导致了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系统论的提出,为我们正确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只有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出发,转变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观,重新审视人类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之道。二、环境法*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内涵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环境法的终极价值,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既是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也是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

5、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一)人类社会整体利益与自然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环境法作为新近发展起来的法律学科,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这是因为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也不能以阶级、意识形态或国界来加以划分,环境保护符合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任何国家环境法的发展和完善,都是对全人类做出的有益贡献。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地球是个有机的生态系统,在整个庞大的复杂系统内,全球的物质环境和能量流动依固有的规律不断进行,任何一个环节受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会失衡,人类环境也必然会发生危难。人类只有

6、一个地球生态系统,任何国家的生态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全人类的生存。(二)代内生态整体利益与代际生态整体利益的统一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生态整体利益既应该包含代内的生态整体利益,又应该包含代际的生态整体利益,这二者也应该是统一的。对于自然系统而言,由于自身能够按照生物进化的自然进程向前演进,如果没有人类社会系统的干预,其能通过自身的新陈代谢维持好世代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当代人必须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和可能获取资源数量,当代人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不要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福利和生活质量,而一定程度地牺牲后代人的部分福利和潜在机会,当然,其

7、也不必通过降低当代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提高年轻一代和未出生的后代人的潜在生活质量。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对维护代内与代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作为•种全新的环境法律价值观,既是对传统价值观念的突破,也是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这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面临多方面的障碍。首先,长期以來,人类社会建立的一切制度、价值观念都是以人类为中心的。这决定了环境法也必然体现着人的价值选择,人类利益自然也成为环境法价值取向的中心。其次,法律是由人类制定的,向来也是以人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

8、为关系为调整对象。最后,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保护环境、实现生态整体利益单靠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不可能做到的。这使得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必须面临的重大难题。面对诸多障碍,如何探寻新的路径,便是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价值的关键所在。本文提出以下路径:(-)观念的改变: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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