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原则及依据探究

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原则及依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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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原则及依据探究摘要:实践教学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一种有效手段。应遵循目标明确化、结构系统化、形式规范化三项原则以确保课程设置的实效性;同时应综合考虑教学目标、学生的个性发展、社会需求与教学条件几项因素明确课程设置的方向。关键词:实践教学;课程设置;原则;依据;法学专业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85-02近年来,全国各法律学院都开始关注、研究法学实践教学。综合来看,实践教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其内容的角度,相对于理论教学而言,是指直接以培养学

2、生的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教学;二是从其形式的角度,相对于课堂教学而言,是特指通过一定的实践工作形式(包括真实的和模拟的)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1]本文探讨的法学实践教学是指传统的理论教学之外的,以规范化的实践课程体系为载体,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为直接目的的教学方式。本文将围绕教学形式的核心内容——实践课程设置来展开。“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如何使大学各门课程之间发生有机联系,为学生建立完整的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体现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是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根本问题。”[2]一、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

3、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既要体现高校课程设置的基本规律,又要融合法学专业以及实践课程自身的特点。1•目标明确化原则。一直以来,中国大学法学教育都是一种“通识教育”,一种知识灌输性的基础理论教育。以本科教学为例,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一般涵盖了各个主要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概念、理论框架等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至于这些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过程,少有提及。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是框架式的、顺序式的、完整的,而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没有一个和理论完全契合,需要实践者去补充和修正。所以当学生亲身经历实际案件后

4、会发现和书本理论的巨大差异,无从下手。应当说,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并非排斥的关系,职业教育是在具备基础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进行的。“传统的教学方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理论知识。知识是形成能力的基础,但知识并不等于能力,知识只有被适当地应用才表现为能力。能力反过来又促进知识的掌握、增长。学习理论增长知识,实践训练培养能力。”[3]因此,我们认为理论教学即通识教育是基础,实践教学即职业教育是目标。2.结构系统化原则。实践课程设置的系统化,即结构完善、体系完整,避免散乱无序。法学专业长期以来并非没有实践教学,例如毕业实习,毕

5、业论文几乎每个法律院校都有开设。但这样的实践教学形不成体系,不具有完整性。首先从形式上看课程种类太少,数量有限,无法实现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其次,从开设时间上看,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大多设在大学四年八个学期的末期,无法做到全程实践教学;第三,各项课程之间缺乏联系和系统性指引,单兵作战,形不成合力。3.形式规范化原则。“规范化原则是强调在运行机制上的规范管理,包括实践教学计划管理、实践教学运行管理、实践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实践教学制度管理。”[4]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相对于理论教学所具有的教学因素简单,教材明确,知识框架具体,考

6、核机制健全的特点,实践教学完全不同:首先,教学因素变得异常复杂。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要亲身接触社会、接触实际案件。参与主体除了校内指导教师,还包括实践单位、校外指导教师、甚至是当事人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那种教师手拿一本教材就可以讲一个学期的情况不复存在,指导教师要不断根据这些变化着的社会主体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其次,教学内容的框架性增强,具体性减弱。因为实践教学是学生参与实践,实践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通过分析这些具体的案件总结出框架性的指导思路。因此,相对于演绎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多表现为归纳式教学。最后,实践教

7、学的考核机制难以把握。与理论教学的效果评价主要靠期末考试这种结果控制的思路不同,实践教学不可能有规范化的试卷作为考核依据,更多的是靠实践工作的完成作为教学考核的依据,所以实践教学更多的是一种过程控制。目标明确化原则指明了实践课程设置的整体思路,是一项宏观性原则;结构系统化原则表明了在目标的指引下所设置的各项实践课程的内部相互关系,是一项中观性原则;形式规范化原则体现了具体实践课程运作过程中的要求,更加细化,是一项微观性原则。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原则。二、法学专业实践课程设置的依据(一)宏观依据和微观依

8、据1•宏观依据一一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律精神、涵养法律道德。法律人才的能力范围大致包括三个方面:"(1)思想素质,即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和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质,即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对事实的探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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