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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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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指南 《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指南》其中有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费用结算和管理、基金监督与管理等相关规定 原则依据 一、政策依据:《和田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试行)》 二、执行时间: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调整后的门诊、住院报销政策从xx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适用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以下简称为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的和田地区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为“城镇居民”) 四、基本原则:
2、1、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坚持“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科学确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 3、坚持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利相对应 参保缴费 五、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的参保范围和对象:自愿缴费的城镇居民(包括外地来和的务工人员及子女) 六、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办理程序: (一)和田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参保: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到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申请手续 注:低保对象和残疾人办理申报登记时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3、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 (二)非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参保: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或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的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时间: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度9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注:属参保范围的新生儿须在办理户籍后即时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按期缴费的城镇居民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待遇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门诊统筹缴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缴费标准: 1、成年人4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20元/年个人缴费20元/年; 2、未成年人3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20元/
4、年个人缴费10元/年 注:参保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群民政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xx年度的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民政补助标准: 注:参保城镇居民中是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含特教)、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民政部门对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元 享受待遇 九、城镇居民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参保城镇居民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
5、下简称为“三个目录”)范围内的按照相应政策标准报销 注:“三个目录”以外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十、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xx年7月1日起执行):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每次门诊处方最高医疗费用限额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每年度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500元两次门诊报销间隔天数为3天以上 十一、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 1、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元; 2、民营一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100元; 3、县市级定点医院(含民营二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起付
6、线为200元; 4、地区级定点医院(地区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地区传染病医院、地区精神病福利院下同)每次住院起付线为300元; 5、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每次住院起付线为500元 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 (二)住院医疗费用单次封顶线(xx年7月1日起执行): 1、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0元; 2、县级(含民营)定点医院每人每次3500元; 3、地区级定点医院每人每次5500元; 4、自治区(省)级定点医院每人每次13000元 注: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部分由参保患者个人自负 (三)住院医疗
7、费用报销比例(xx年7月1日起执行): 1、乡镇、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按90%报销; 2、县市一、二级定点医院按75%报销; 3、地区二、三级定点医院按65%报销; 4、转往和田地区以外的定点医院按55%报销; 5、异地定居的参保居民在备案的定点医院的住院费按医院等级的相应报销比例报销 注:参保城镇居民在本地城镇基本医保定点医院和自治区内已经开通即时结算的城镇医保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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