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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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举证责任研究举证责任这一术语最早见于古罗马法典中。古罗马法从当事人举证活动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认为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和负担。但“人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法官不考虑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尽管当时肯定也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但这些问题不是罗马诉讼中的主要问题”,所以是主观责任观点。后来欧洲大陆国家承袭了这一观点。自从德国法学家尤利乌斯•格拉查把审理案件时争议事实真伪不明状态与法院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实体法联系起来,并以此为基点分析举证责任,提出

2、客观举证责任概念后,举证责任的主客观双重含义说逐渐获得普遍认同。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赞同举证责任的二元论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既包括由谁提供证据來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也包括由谁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不同国家对举证责任的内涵表述不一,但仔细分析,发现各国对此存在共识性理解,即都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1)举证责任同程序法上主张方的诉讼行为相联系,为了使口己的主张得到认可,主张方必须提出证据支持其主张。这也即是举证Z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观举证责任、行为举证责任的内涵。(2)举证责任同实体法上的法律后果相联系,当有争议

3、的实体法上的事实得不到证明时,对它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合理的分配证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屮举证责任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谁主张,谁举证”。古罗马法初期,法学家就曾提出分担举证责任的対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之义务,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裁判被告胜诉;二是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义务。这两条原则的概括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据此,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必须对其指控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也应对其在诉讼中的积极主张进行证明。提岀事实主张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只有当被告人

4、在诉讼屮提出事实主张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但被告并非对所有基于辩护权而提出的事实主张都耍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人只是消极的否认控诉方的事实主张,如声称自己没有杀人,对这一事实主张就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只有当被告提出具有积极辩护意义的具体事实主张时,举证责任才转移给被告人。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仅说自C没有杀人,还说被害人是某某人杀的,以此证明自己没有杀人,那么,被告人对这个具体的事实主张才须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赋予其提出积极辩护主张的权利,但法律亦要求被告人在提出积极的事实主张的同时须承担对

5、该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这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既然被告人提出i个具体的事实主张,他也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而且他显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如果被告人可以随便的提出一个事实主张,而后由控诉方举证反驳,己却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那显然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也会极大地降低司法证明的效率。2、“无罪推定”规则。根据这一刑事法基本规则,在法院判定为有罪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因此,公诉方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即客观的证明责任,证明被控犯罪的每个因素和因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口始至终归于起诉方。而且起诉方还要使陪审团相信对所指控的犯罪全部

6、要素的证明都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告方一般不承担证明口己无罪的义务。3、刑事诉讼构造的特点。在刑事诉讼屮,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与弱小的被告人之间处于犬然的不平等状态,为保障诉讼能够公平地进行,应使证明责任的承担与证明主体的证明能力相适应。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都旨在对这种不平等状态加以平衡,使追诉方负有特定义务,同时使处于被追诉地位的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立法规定由公诉机关负“客观的证明责任”正体现了这种诉讼价值观。在犯罪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耍求控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既不可能也不科

7、学,在特殊领域里要求被告人在其证明能力范围内就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证明,是符合诉讼规律和公正价值的合理选择。刑事诉讼屮被告人举证责任的特征1、被告人在审判屮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被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举证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而指举证证明其犯罪的某些耍索不存在的责任,即消极性的举证责任”或“防御性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月•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裁判结果。但在某些情况卜[2]“根据立法上的规定或司法上的更求,对于犯罪的某些要素或犯

8、罪构成要件以外而与犯罪构成密切相关的(从而彩响定罪量刑)要素,以及某些程序性要素,控诉方不需要举证证明,或者仅需间接证据证明,即可推定这些要素的存在时,如果被告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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