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湄洲湾电厂电价案法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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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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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福建湄洲湾电厂电价案法律探析【摘耍】国际经济法对一个国家的影响越来越重耍,其对国际相关贸易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通过福建湄洲湾电厂电价案的相关法律分析,让我们能更好的认识国际经济法的作用,能让我们更好的处理有关的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关键词】国际法主体;投资方式;法律责任一、福建湄洲湾电厂电价案的经过以及事实1996年美国电力公司和香港力宝集团共同投资福建湄洲湾电厂建设项目,成立福建太平洋电力有限公司。在国家纪委下达的批文(以下简称96'批文)屮,规定其投资规模为6.55亿美元,经营期20年,利润13%。其中,投资30%,融资70%o融资方为亚洲开发银行、法国进出口银行、

2、西班牙进出口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美国亚洲银行、美国波士顿第一银行、香港百利达银行组织的银团、香港东海银行。国家纪委96'批文对不同经营阶段的电价进行了规定:还贷期(12年-0.517元/度),还贷后(11年-0.464元/度)o1998-4-26,太平洋电力公司和福建省电力公司签订了购电协议,福建省电力公司虽然是法人资格但是兼具行政管理职能。1997-12-1福建省政府曾给签订购电协议以支持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1)根据国家纪委96'批文签订该协议。(2)电价议定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贷期(7年-0.553元/度),还贷后(13-0.401元/度)。(3)20年

3、无偿转移中国政府。(4)陈述与保证:省电力公司保证本协议与当时的法律相符合。(5)违约事件。(6)争端解决(仲裁)。此外,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店家议定书给了支持函(98-5-4)和确认函(98-5-13),其中有一条:电价议定书为最后的正确和完整的附本。在电厂即将建成投产时,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速度一度减慢,导致电力需求减少,如果执行电价议定书就会给福建省电力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福建省物委和省电力公司拟把电价调整为国家计委96'批文中的标准。二、关于福建湄洲湾电厂电价案的法律分析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太平洋电力公司和福建省电力公司,因此他们应该

4、享有本案的权利和承担本案的义务等相关的合同责任。省政府出具的支持函性质上属于政府的信义支持。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出具确认函性质上属于政府保证。2.太平洋电力公司作为投资国际法上投资方法及银行融资的方法B0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

5、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BOT的主要参与人:政府、BOT项H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冇关公司。项目融资,项目资产全部抵押给银行,项目权益也抵押。亚洲开发银行、法国进出口银行、西班牙进岀口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美国亚洲银行、美国波士顿第一银行、香港百利达银行组织的银团、香港东海银行融资。而太平洋电力公司的资产抵押。1.该协议的法律评定该协议中对电价进行了约定,并且该电价违反了国家纪委96’批文对不同经营阶段的电价进行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

6、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三十七条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电力生产企业有特殊情况需另行制定上网电价的,具体办法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八条跨省、口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7、。通过以上的规定我过的电价是用国家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更改的,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篡改电价的行为本身都不合法,所以应该是无效的。因此双方对于该行为都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基于福建省电力公司在签订该条款时的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外方也默认该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外方也该承担部分责任。有权主张权利和救济的当事人:①业主:港商和美商;②融资方。救济途径有:第一临时仲裁,即国家对国家。根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临时仲裁。临时仲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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