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慧星民法典草案第五编侵权

梁慧星民法典草案第五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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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侵权行为法    第六十三章通则    第一节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归责事由、责任能力    第一千五百四十二条【一般条款】    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本编的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五百四十三条【归责事由】    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实施加害行为或者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侵权行为。因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社会生活的一般原则所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加害他人的,为过失侵权行为。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加害人得反证自己无过

2、错,但法律规定不得反证的除外。    法律特别规定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的,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有义务对物造成的损害负责的人,应当对该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五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能够识别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因过错使自己暂时丧失识别能力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损害        第一千五百四十五条【损害的定义】    损害是指受害

3、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第一千五百四十六条【损害的举证】    受害人对损害的范围、程度负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无须举证的除外。        第一千五百四十七条【现实威胁】    虽损害尚未实际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得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第三节因果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千五百四十八条【因果关系的一般规定】    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对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或者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他人的

4、行为或物之危险的实现应当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第一千五百四十九条【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因果关系由受害人证明。但法律规定应由加害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如加害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负有作为义务而怠于履行此义务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负有此作为义务及加害人不履行此义务将导致损害的盖然性。        第一千五百五十条【原因竞合】    在原因竞合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由各责任人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一条【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加害行为

5、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不能查明谁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二条【教唆和帮助】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视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教唆者、帮助者无资力承担主要责任的除外。    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均为限制民事能力行为人的,由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承担连带责任。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帮助者和被帮助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6、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均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或帮助者的监护人与被教唆者或被帮助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三条【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    部分团伙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全体团伙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团伙成员证明该加害行为与团伙活动无关的,则其他团伙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四条【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

7、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四节抗辩事由        第一千五百五十五条【一般规定】    如加害人能够证明有依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减轻责任之特定事由,则应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六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千五百五十七条【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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